-第三只眼
3月23日时评版刊载了李天伦先生的文章《法律为何不敌“禁令”》,对于李天伦先生的观点我基本赞同,但是我
觉得该文侧重于对“禁令”本身进行分析,对于法律为什么有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分析得还不没有到位,法律为什么会有
时“离他们很远”,为什么许多时候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看这还得从法律的本身来进行分析。我也认为有些禁止 性规定
的确是脱胎于某些法律条文,但它们许多并非李天伦先生所说的“法律法规的重申和再现”,公安部出台的“五条禁令”在《
警察法》中并无相关具体条文对应,“五条禁令”约束的行为应该属于该法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范畴,所
以,“五条禁令”并不是对《警察法》条文的重申和再现,而是对《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第十二款进行了细化。一些法律
法规的操作性较差就是因为条文制定得比较“粗”,概括性较强,比较笼统,缺乏细化的规定,而大多数行政命令则与其恰恰
相反,规定得非常之细,非常便于界定和操作。这就是法律为何不敌行政命令的一个重要原因。李天伦先生谈到,行政命令之
所以能得到良好的贯彻,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行政命令“刚性”以及“不容商量”的语气。但是法律同样也是不容商量的,为什
么许多法律在贯彻时会遇到重重阻碍呢?我认为这和一些法律条文有约束性规定而无惩戒性条款有关,许多法律常常这样规定
“不得……”或“应当……”但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却缺少具有威慑力的惩罚条款。如《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
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如果发生了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该怎样对违法者
进行惩罚呢?惩罚的力度该怎样把握呢?不光是《劳动法》,许多法律的条文都有这样的不足,常常是法律总在强调必须要做
什么,或是该怎样做。但是对于没有做到或是做错了并无对应的惩罚条款,这样常常使得一些法律的威慑力大打折扣。所以法
律为何不敌“禁令”的原因很大程度在于法律本身,法律对一些行为的约束不能规定得太“粗”,只有规定细化才能易于操作
;法律和行政命令一样,都属于“硬性”的措施,但“硬性”的措施是要有惩戒性的条款作后盾的,否则是难以做到真正贯彻
的。不过我相信,随着我国立法工作水平的提高,这些问题将会逐渐得到改观。□子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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