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交锋
沈峰先生前天撰文质疑重庆法院“10分钟判决刑事案件”(见本报时评版),认为“有违《刑诉法》原则,有违司
法公正”。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一改革不惟重庆法院独有,全国各地都有实行。其实探究简易审理快速判决的合法性并不难
:这种方式下,认定犯罪事实的核心环节仍是审查证据,被告人认罪意味着其对证据无太大异议。对完全无异议的证据 ,当庭
即可确认效力,无须逐一展示和质证。被告人认罪,还意味着其对指控犯罪事实无太大异议。公诉人的讯问环节当然可以从简
,辩论环节的焦点集中于定罪量刑。一招一式,均不违反《刑诉法》,相反,是对该法的灵活运用和发展丰富。最高法院院长
肖扬提出,法院的目标是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两个问题尽管相互关联,但分属实体和程序两个领域,作用大不相同。沈先
生之论,正是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迟来的公正等于无公正”,新的审判方式正是从程序方面解决审判效率问题。
司法资源有限而案件无限,在法律原则一致的前提下,案件因难易而适用不同处理程序,司法资源得以优化配置,更多案件才
能得到处理。有人提出,这一方式是可能导致“替人顶罪”、“凭口供定罪”。的确,提高效率不能以损害公正为代价,也不
敢如此断定:用这一方式审理每宗案件的判决都公正。笔者想要强调,有些案件无须10分钟审完亦不妨碍其结果公正,有些
案件花10小时审理仍是错案一宗。判决公正与否,与审理多长时间没有必然关系,关键是审理是否抓住“以证据确定事实”
这一核心。可以断言的是:完善程序的目的,在于促进实体处理公正,新审判方式将有力地证明这一点。□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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