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本形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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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8日16:25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马佳)昨天,中国保监会正式发布保监会2003年第1号令,宣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 标管理规定》将正式实施,包括外资保险公司在内的所有保险公司都在被监管之列。这标志着我国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基 本形成,保险监管向市场化、国际化和专业化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所谓偿付能力,简单地说,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监管部门确保保险公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主任马学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规定》,将能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 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对指标超过正常范围的个数达到4个 以上的公司,保监会将要求公司进行解释、提交改进报告,或者实施进一步的检查以评估其偿付能力。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凡是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保监会将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责令提出整改方 案、责令分保、限制经营费用规模、责令拍卖不良资产、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直至责令停止新业务和依 法接管等措施。同时,保监会还将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 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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