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狗咬伤私闯客 主人无赔偿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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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9日02:53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郭京霞)夜间擅自闯进他人的院子而被狗咬伤,狗主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北京市 一中院终审判决狗的主人无须赔偿。 2002年7月10日晚11时,在某饭店用餐的两名客人因酒后滋事殴打该饭店的李某。李某情急中从饭店后窗跳 进邻居金某家院中,被金某饲养的狗咬伤。李某因此住院并花费医药费4272.41元、交通费315元。于是李某起诉到 法院,称他是该饭店聘用的服务生,要求饭店 一中院认为,李某未能证明自己与该饭店存在雇佣关系,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夜晚擅入他人院中,属紧急避险行为,由 此产生的损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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