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理提出意见房产宣传资料可视为要约
本报讯据《法制日报》报道“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案件时,应当注意严格掌握合同无效的标准,尊重当事人
的意思表示,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正在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座谈会上就人民法
院如何审理好房地产案件提出的明确意见。关于如何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商 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案件时,对于出卖方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一般应当认定为
要约邀请。如果该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即一方向另一
方提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卖方提供的由购买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即使未载入上述说明和允诺,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出
卖方违反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出卖方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出卖方的违约行为符合约定解除条件的,购买方要
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以保护商品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已交与会者讨论、修改,该司法解释将于近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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