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船舶清偿欠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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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29日12:02 南方都市报 | ||
扣押船舶清偿欠薪广州海事法院随后变更扣押方式,允许船舶继续营运,以更好保障22船员利益 本报讯(记者赖颢宁通讯员林依伊)3月26日,潮州市饶平县22名船员向广州海事法院汕头法庭申请,扣押船舶 以清偿拖欠工资。法院作出死扣押裁定,但为了留鸡生蛋,7小时后又变更扣押方式,允许船舶继续营运,以更好保障当事人 利益。 22船员讨薪申请扣船据22名船员申请称:自1995年2月起,其在被申请人潮州市海运公司所有的“粤潮1号 ”、“粤潮2号”轮上任职,至1999年,因海运行业不景气,被申请人要求各申请人共渡难关,并不断拖欠各人的工资等 费用。目前,被申请人已将该两轮出租给其他单位经营。而拖欠的工资等费用船东均没有支付,申请人多次催讨未果。由于长 期得不到工资、伙食费,船员们生活无着。汕头法庭审查了船员们提交的初步证据后,即对“粤潮1号”实行扣押,要求被申 请人在30天内提交70万元的担保。扣押期间,“粤潮1号”轮不得运营,此亦称为“死扣押”。 船舶经营人提出异议对法院的这一“死扣押”,船舶经营人提出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已将涉案的船舶光船租赁给其他 公司,而拖欠船员工资的是被申请人,与船舶经营人无关,船舶不应被扣押。同时,由于船上装载着急需运往香港的货物,如 被扣押将造成船期损失及货物的迟延交付,无疑将给船舶经营人带来巨大的损失,从而使经营人面临被货方索赔的风险。海事 法院立即主持召开当事人会议分析利弊,若将涉案船舶“死扣押”,将会在扣押期间产生船舶维护保养费用、看管费用和港口 费用等巨大支出,可能影响将来船员债权的足额清偿。同时,船东将减少租金收入,而承租人亦可能承担赔偿违约金的损失, “死扣押”不利于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 各方协商变为活扣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协商、权衡利弊后,同意在被申请人不对“粤潮1号”、“粤潮2号”轮的 所有权进行转移,不在该轮上设置抵押的条件下,变更船舶扣押方式,申请活扣两船。但是,“活扣押”仅限1个月。被申请 人在船舶活扣期间不再对该轮具有处分权,但可继续经营。当事各方达成协议后,法院释放了“粤潮1号”,让其继续履行运 输合同,基本上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利益损害的最小化。 -名词解释光船租赁:指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务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 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死扣押:指的是船舶经海事法院保全后,就地进行扣押,一般不允许离开 扣押港的港区或锚地,除非是出于安全考虑,如躲避台风、防止搁浅、影响通航等原因才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移泊。活扣 押:指的是船舶被保全后,经申请人同意,在海事行政机关协助下限制被申请人处分船舶的权能,不得转移扣押船舶的所有权 ,不得在船舶上设置抵押,但被扣押船舶可以离开扣押港继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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