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公司两名营业部经理巨额诈骗被判重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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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30日00:14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郭志霞) 昨天,原北京证券公司小西天营业部的正副两名总经理因犯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被二中院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和20年有期徒刑。 据查,1996年史新纪、晏宇庆在分别担任北京证券公司小西天营业部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期间,与在该部开户的某电子通讯公司负责人刘平(另案处理)相识。后由刘平一手操办,湖南某证券交易营业部与小西天营业部签订了《委托代理有价证券协议》。根据协议,营业 1997年4月,营业部代销的湖南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国债陆续到期,刘平没有将售券款按时全部返还,致使没有资金向客户兑付到期国债。后刘平提议由其再拉客户到营业部购买国债,用以弥补1.98亿多元国债的资金缺口。史新纪为躲避查账,让刘平空开了数个法人账户,挪用客户认购的国债,以回购的方式,把国债抵出、套取资金,入到刘平指定的账户。 1997年3月至1998年8月,史新纪、晏宇庆使用上述手段,先后吸收56家客户资金,共计5.22亿多元,除了用于弥补1.98亿多元资金亏空外,还有37家客户的3.55亿多元被史新纪、晏宇庆挪给刘平使用。共计给小西天营业部造成3.64亿多元的损失。 为了追回挪用的客户资金,在刘平的提议下,史、晏两人以营业部的名义为其出具了虚假的国债代保管凭证等担保文件,作为刘平与银行某支行签订贷款合同的质押物。自1998年5月至7月,史新纪、晏宇庆以营业部的名义,为刘平作为负责人的北京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从某银行支行获取承兑汇票和贷款,向该支行出具了1.726亿元虚假的国债代保管协议等,致使上述获得银行承兑汇票,贷款共计1.65亿元,除收回贷款100万元外,还有1.64亿元没有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史新纪、晏宇庆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两人以单位名义,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除了作出上述判决外,还将没收两人全部财产,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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