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出台“十二条” 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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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30日11:41 金羊网-新快报 | ||
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张慧鹏报道:广东省高级法院最近制订并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促进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广东民营企业有望获得更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个《指导意见》共12条,从审判及执行工作全方位地为民营经济开“绿灯”。 对于备受关注的法院执行工作,《指导意见》提出: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及时回收对外债权,慎用强制措施,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指导意见》要求,对民营经济主体申请执行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执行,依法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帮助申请人回收对外债权;对于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而无法及时执结的案件,采取指定执行、交叉执行、联合执行和提级执行等方式,确保案件得到执行;对被执行人虽没有履行能力,但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的,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采取债权变股权等方式执行。根据被执行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执行策略和方式,可根据提供执行担保,采取债权变股权、“活查封”、“放水养鱼”等措施;在执行涉及民营经济主体的案件中,依法区分企业财产与投资人、业主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区别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讲究文明执行和执行方式方法,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慎用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不能随便拘留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业主。 审判工作方面,《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大对民营经济主体人身、财产保护的力度:一打击抢劫、抢夺、盗窃、挪用、诈骗、侵占以及聚众哄抢、故意破坏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侵犯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活动;二对故意伤害、杀害、绑架勒索、非法拘禁等侵犯民营企业主人身安全的犯罪活动,也将加大打击力度。同时,依法惩治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犯罪活动,如走私贩私、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融诈骗、串通投标、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 在民事审判中,《指导意见》提出,各级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经济买卖、借款、建筑、加工承揽等合同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划分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制裁违约、侵权行为,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流转法律秩序。对于民营经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用工、劳资、社保纠纷,以及用地、用水、用电等合同纠纷,依法及时处理,保证他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发展。同时,依法及时审理涉及民营企业参与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以及民营企业自身改制纠纷案件。 在行政审判方面,其要求各级法院依法审理好民营经济主体起诉有关行政机关涉及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海关监管等行政案件,认真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等行为。(日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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