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酝酿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 不能再跑马拉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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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30日13:08 南方都市报 | ||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案,其主要内容涉及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当中提到劳动仲裁“60天”的仲裁时效问题,他指出,现行制度规定60天以内不申请仲裁就失去了仲裁的权利,大大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建议延长。日前,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劳动者:劳动争议官司真难打 广州天河一家企业集团公司摩托车营销部的谭先生向本报反映,他和另外8位同事因为被公司拖欠工资,准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答复是否受理,按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之前,法院不能受理他们的诉讼。为此他们十分烦恼。 据称,公司从去年12月份起,开始拖欠他们的工资和部分销售提成(他们的工资由底薪和销售提成构成),总共达14万多元,他们已经连续追讨了3个月,老板就是不兑现,最近甚至不让他们到公司上班。 为此他们只好不断打老板的手机,有时遭到老板的臭骂,有时老板干脆掐断电话不予理睬。 他们想到了劳动争议仲裁,此前,他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口头提出仲裁申请,并提供了公司地址、电话以及老板的姓名,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说,他们还必须提供公司的营业执照,否则不予受理。 这使得谭先生和几位同事十分不解。他说,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他们不可能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 为了拿到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他们跑到广州市工商局查询,得知他们公司是在从化注册的,几个人迫不及待地赶到从化,又向从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谭先生说,他们曾经咨询过专业人士,得知他们现在还不能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结果,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说,从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他们的申请,目前还不知道,因为他们交了资料后,工作人员让他们回去等待答复。他说,时间越拖下去他们拿回工资的希望越渺茫,因为从去年12月拖欠工资至今,已经3个多月了,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 谭先生无奈地对记者说:想不到打劳动争议官司竟然这么难。 劳动部门:粤劳动争议案占全国三成 针对劳动争议官司难打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主任朱德良。 朱德良说,广东省1999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3.5万件,2001年是4.5万件,去年更上升到5.8万件,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全国的1/3,劳动争议案件的涉案标的很大,2000年至2002年为15亿元,仅去年就达9.3亿元。 据悉,广东省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起步早,机构健全,所形成的省、市、县、乡(镇)4级网络曾经领先全国。由于广东经济快速发展,劳动关系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广东也就最早发现了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上的问题,为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在全国两会期间提出了修改《劳动法》的议案。 朱德良表示,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的问题,明显体现在经济转型期的劳动关系复杂化、尖锐化甚至恶化上,但是目前没有一个很好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而机构设置、人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仲裁员,达不到职业化的要求,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开展。这些问题都有必要从立法角度给予解决,也就是说有必要对《劳动法》进行修改,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劳动部门:一裁二审程序拖慢结案 据了解,广州市曾经处理过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一名职工为了向单位讨回50元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院一审、二审的所有程序,花费了1年零2个月的时间。 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劳动争议仲裁一裁二审的程序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仲裁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多数劳动争议案件久拖不决的一大原因,既大量浪费社会资源,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高效运作。对此,朱德良用“切肤之痛”来形容业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朱德良说,1997年广东各级法院一审受理的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为2331宗,2001年达到了14669宗,增长了近6倍,这么多的案件,要走完一裁二审的整个过程,不知要花费多大的人力、财力、时间。 他说,现行体制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虚的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劳动保障部门,它是一个裁决机构、准司法机构。准司法的概念通俗讲,就是可以进行裁决,但是没有司法机构所具备的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显得无所作为,达不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改革设想:仲裁与诉讼任选其一 据称,不少人想打劳动争议官司,但是不敢打,原因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存在着“跑马拉松”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高院曾经进行这方面的磋商,进行过一些改革试点。但这些改革只是程序上的,真正的改革必须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行政、司法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 根据设想,有两种思路,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实行裁、审自择的原则,实行裁、审分轨,让劳动关系双方自行作出选择,是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还是法院判决,二者择其一。 另一个方案是实行劳动争议仲裁两裁终裁制,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两次裁决后生效,不需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就可以避免劳动争议官司“跑马拉松”,久拖不决。至于仲裁时效问题,理论上认为将现行的60天必须提出仲裁要求,改为延长为1至两年,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这是借鉴了《民法》的诉讼时效。不过,时效太长不利于举证,太短不能保障劳动者的诉讼权利。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资料显示,去年广州市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为4634件,其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1536件,涉及劳动报酬的1151件,涉及保险福利的516件,分列第一、二、三位。也就是说,拖欠工资、保险费的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有意思的是,4600多案件中,由劳动者提出的案件为4567件,由用人单位提出的仅为67件。但是,从处理结果来看,劳动者胜诉的案件只有1670件,用人单位胜诉的1288件,双方部分胜诉的1277件,也就是说,在劳动争议中普通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十分明显。 工会:劳动仲裁应与经济仲裁衔接 广东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副部长、律师黄东明对劳动争议体制也有相似的观点。她说,对当事人来说,一般希望不扩大矛盾而又能解决纠纷,特别是劳动关系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除非已打算与企业一拍两散,否则即使打赢了官司,也会输了长期利益,继续留在企业也不会受到欢迎。企业管理人员也不想和员工闹得太僵,给自己添麻烦,因而双方都会欢迎自愿仲裁,而自愿仲裁是经济仲裁的一大特点,劳动争议仲裁应该与经济仲裁相衔接。 她说,自愿仲裁的另一个好处是有利于裁决的履行。因为是双方自愿选择的方式,对裁决结果自然形成了自觉接受的基础,如果明知选择仲裁就不可一再提起诉讼,更易使双方做好接受仲裁结果的准备。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如果像经济仲裁那样,实行仲裁与诉讼分离,采取仲裁方式就不能提起诉讼,直接诉讼不必经过仲裁,能有效地促进争议案件的及时处理,避免反复争讼纠缠,费时误事,既损害当事人利益,又浪费社会资源。 黄东明甚至提出了要改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官方性质为民间性质,她说,我国的《仲裁法》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改为民间性质,肯定作用会更大。因为民间仲裁的处理方式比较温和,可以使对立缓和,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争议处理后,双方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 她表示,现行的仲裁机构的官方性质削弱了仲裁的公平、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仲裁员的指定制度,剥夺了当事人的选择权,降低了对仲裁员的信任感和仲裁员的责任感。 仲裁部门:劳动争议不属经济仲裁 设在广信江湾大酒店的广州仲裁委员会,是广州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建的广州地区的经济仲裁机构,是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据该会有关人士介绍,劳动争议仲裁和经济仲裁的不同点,最主要体现在两者所依据的主体法不同,劳动争议仲裁依据的是《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而经济仲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广州仲裁委员会有明确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申请。 名词解释: 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根据规定,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仲裁委员会规定,仲裁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简易程序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两个月内结案;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仲裁庭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资料: 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A、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B、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C、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D、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新闻链接: 超过60天申诉法院也应受理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去年出台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个《意见》,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将不受60天的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这个《意见》,即使劳动者的申诉超过60天,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除此之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紧急的情况下,依法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裁决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劳动者工资、医疗费的,用人单位不得单独就该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编辑:何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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