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亟待维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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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3月31日08:38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 ||
如今,随着农村青壮男劳力外出打工人数的逐年增多,农村妇女承担了大部分的农活,并且越来越多的妇女通过家庭种养、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等途径发家致富。但是,与她们的贡献不相称的是,农村妇女要求正当财产权益却比较困难。 河南省濮阳市妇联在濮阳五县一区选取6个村,专门开展了一次农村妇女财产权益被侵害情况调查。调查发现,6个村中都存在农村妇女财产被侵害问题,其中尤为突出的是财产 “‘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女子出嫁后,对父母遗产不应该有继承权。”抽查表明,许多农村妇女对这种观点予以默认,在财产继承问题上选择了自动放弃。仅有8%的妇女要求依法继承时,也难以抵制家族的反对。濮阳市区建设路办事处五甲户村村民管某是独生女,出嫁后,她尽己所能照料父母。其母去世后,她把自己大女儿的户口迁到娘家,与父亲共同生活以照顾老人。但是父亲去世后,家族一致反对她继承遗产,其堂侄还在原属于她的宅基地上翻盖新屋。 继承父母的遗产难,继承丈夫的遗产也难。调查的6个村,丧偶妇女一旦改嫁,想带走自己应继承的丈夫遗产、尤其是大额财产十分困难。 在调查中发现,农村离婚妇女、出嫁女、农嫁非妇女、嫁给外地个体经商户的妇女和男到女家落户的妇女,其责任田、宅基地都很难落实,部分妇女因之失去了生活保障,部分家庭的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家住濮阳市开发区王助乡后章消村妇女卓某,十余年前嫁给了郸城县来本地经商的郭某,两人育有一子。2002年村里调整土地,规定“出嫁的闺女无论户口迁不迁出,一律不分地”。就这样,卓某的责任田被收回,而该村被强迫迁出户口或收回土地的妇女共有56名。 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已成为农村妇女越来越强烈的呼声。有关部门应予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为她们撑腰、说话、主持公道。同时,在农村要继续加大政策法纪教育、提高妇女的素质,促使村委会和农民移风易俗、依法办事。本报记者 宋华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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