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人大会议上,提出了关于修改《劳动法》的议
案,其主要内容涉及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改革,他指出,现行制度规定60天以内不申请仲裁就失去了仲裁的权利,大大限制了
劳动者的权利,建议延长。3月30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指出,不少人想打劳动争议官司,但是不敢打,原因就是劳 动争
议仲裁存在着“跑马拉松”问题。方潮贵指出,改革必须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实体化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相对独立于
行政、司法的劳动争议仲裁体制。我们很高兴此一改革先声发自广东省。据悉,广东省1999年的劳动争议案件是3·5万
件,2001年是4·5万件,去年更上升到5·8万件,广东省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了全国的1/3,劳动争议案件的涉案标
的很大,2000年至2002年为15亿元,仅去年就达9·3亿元。无疑,数目如此庞大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可缺少一种可
操作性强并趋向公平的机制保障,因此,改革现行仲裁制度中的不合理之处就成了当务之急。它不仅因为现行的仲裁机制已经
不能适应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更因为非实体化的仲裁机制有碍“减缩社会代价”的重要原则。社会学的深层理念就是“增促
社会进步,减缩社会代价”,所谓“减缩社会代价”,就是指社会代价尽管是不可避免的,但人们可以研究如何把代价减少到
最低限度、缩小到最小的范围的办法。劳动争议事件是社会领域出现的一种矛盾纠纷现象,正因为此,仲裁机构应运而生。在
社会学的层面上,仲裁机构的使命就是化解矛盾,实现公平。那么,到底是使矛盾得到缓解或消弭,还是使之得到激发或扩大
,无疑关系到社会代价的低或高。不容回避的是,由于一些地方仲裁制度乏力,存在着一种社会代价居高不下的现状。近年来
一直高热不退的“欠薪”话题,以及屡屡发生的一些企业明目张胆地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情,一定程度地暴露出制度设计的不
足,从而导致了高昂的社会代价。一方面,因为权益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不得不付出更多的社会成本
,承担更重的社会代价;另一方面,由于制度无法起到决定性的公平裁判作用,造成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间的关系恶化,甚
至形成了某种对立的局面,不仅已经威胁到社会强者的既得利益,而且也加大了社会本身的运行成本,使得社会为谋取发展所
付出的代价愈发沉重。当然,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仲裁机构本身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也增加了这种社会代价。正如方潮贵
指出的,目前一些仲裁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结构不合理,特别是基层仲裁员,达不到职业化的要求,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工
作的开展”。从机构设置的用意来说,仲裁的职能就是尽可能地减缩一些不必要的社会代价。应该说,现行的仲裁体制在减缩
社会代价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此种体制渐渐显出不大适应的一面来。那么,改革现行仲裁体制,完
善仲裁职能,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减缩社会代价,更能体现社会管理与时俱进的要求。从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厅长方潮贵的议案中,我们看到了这种努力。□本报评论员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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