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北京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刘海洋提起公诉。曾经广为人关注的刘海洋硫酸泼熊案,随着时间的流逝
差不多已经被人忘记了,而此时将其移送审判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被告人的利益,防止被告人在群情激愤时为舆论
所伤(《京华时报》3月27日报道)。对北京检察机关的理智之举我深感赞同。记得泼熊案发生后,引起了人们对于动 物福
利和大学生素质的关注,一时群情激愤,媒体纷纷口诛笔伐,这有有利的一面:使我们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理性地关注
了自身的缺点和我们应该如何处理人与动物的关系,同时也使我们认真地审视法律,是否认真保护了人与动物的关系;但也有
不利的一面,使我们易于被情绪所左右,而不能理智地对待被告人,最终的处理也极易为情绪所左右。当判决不是理性的产物
而是媚众的产物时,法治也就不复存在了。这使我想起震惊世界的美国俄克拉荷马城爆炸事件,俄城市民对罪犯麦克维恨之入
骨,但是为了保证其获得公正审判,美国司法当局将其移送到远离案发地点的地方,并且延迟了有关的诉讼时间。虽然最终其
被判处死刑,但是受到了公正审判。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裁决开释一名在南北战争中被非法审判的恐怖分子时所说:由于法律
的保护,人权得到保障;撤销法律的保护,人权便有可能任由狂热的民众践踏。刘海洋的诉讼程序中也曾出现过受民众情绪影
响的迹象,比如案发后对刘海洋拘留了30天,直至检察机关没有批准逮捕才释放,而这么长的刑拘时间与其案情并不相符,
有在“民愤”影响下过度之嫌。《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而刘海洋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其对犯罪也是供述的,他并不是流窜作案,也不是结
伙作案,其先后作案两次也不是法理上3次以上的多次作案。总之,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调查取证也不应认为困难,也不需
要公安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刑拘时间延长至30天有违《刑诉法》的精神。笔者认为,将刘海洋以取保候审的方式离
开舆论的中心,既有助于让其完成学业,也使其避免在群情激愤下被不公正的对待。刑法是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大宪章,我们社
会有责任避免被告人受到不适当的舆论审判。法律应该保证他们被公正的对待。我认为北京西城区检察院的做法,体现了法律
“温情”的一面,是对于法治精神的把握,值得提倡。□朱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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