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立法防治地质灾害 大工程须进行危险评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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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06:5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福州三月三十一日电(记者郑珊云)在此间召开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福建省地 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拟以地方立法形式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 据了解,福建省地质条件复杂,是全国地质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自一九九六年以来,先后发生崩塌、泥石流、地 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一万六千五百多处,造成二百多人死亡 这部法规(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 和治理。建设大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法规还规定,人为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有过错的致害人承担治理责任;自然作用和人为活动共同造成的地质灾害 ,有过错的致害人应当承担与其致害程度相当的治理责任;自然作用造成或者无法确定致害人的地质灾害,由当地政府组织治 理,受益人应当参与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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