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名不能用国际等字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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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1:24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杨东)从4月1日起,成都市工商局注册监督管理分局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不能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成都市范围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字号,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法人企业核“省名”,注册资本(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该局将在全市实行计算机联网核准行政区划为“成都”或者“成都市”的企业名称。 据该局甄局长介绍,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必须按以下要求规范:(1)成都市范围内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字号,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地名一般可以用作字号,但特殊地名除外。(2)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不包括县以下的镇、乡和其他地域,企业法人名称所用行政区划应当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上的行政区划。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3)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不能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在名称中间使用“国际”等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4)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也不得含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独资企业的名称;合伙、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也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的名称。(5)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6)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7)使用风景名胜、历史文化古迹的地名作为企业字号,应经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同意。(8)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另外,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法人企业核“省名”,注册资本(资金)不得低于200万元,行政区划为市辖区名称与成都市连用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限定资金数额。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任何企业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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