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检察院让难打的官司有"伸冤"之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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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5:00 云南日报 | ||
人们常说检察机关的民行工作就是“民心”工作。为及时有效地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使“民心”工作落到实处,今年初,省检察院对全省各级检察院转发了彝良县检察院、县法院《关于召开民事行政经济审判检察工作联系会议纪要》的通知后,全省检察机关以此为契机,进一步理顺民行工作关系。 由于我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难点。同时,检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职能,顺利开展“民心”工作,也必须取得法院等相关单位的理解与支持。彝良县检察院和县法院为完善和健全 他们所采取的新办法是:对于当事人不服法院民事、经济、行政裁判,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确有错误的案件,可及时与法院联系,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法院应及时回复检察院。对于相互不能达成共识或案情重大、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依职权提请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对于重大、疑难或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诉的民事、行政、经济案件,法院可向检察院提供裁判文书,以便检察院掌握和了解情况;对民事行政、经济案件,应法院邀请或当事人申请,开庭时,检察院应派员旁听并进行监督,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依职权进行监督;凡属县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决定再审的案件,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对庭审活动实行监督,审判庭应设监督席;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案件强制执行时,县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检察院派员协助,检察官在协助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建议;检察院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请或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可建议法院暂缓执行,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暂缓执行决定,并告知检察院。 采取这一办法后,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加强了,便于检察院及时了解、掌握案件进展情况,既有利于检察院做好民行工作,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法院的正确裁判。省检察院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学习、借鉴这一新举措,开拓创新,切实加强办案和执法监督工作,努力推行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肖凤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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