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他人偷越国境 北京一批“蛇头”受到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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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7:18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记者李京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1日就刘洁、孔毅、关路阳、胡志兰、胡克强、杜永华、 王志宏等7人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一案作出判决,上述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洁于2002年2月间,预谋以赴韩国旅游为名,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同年二三月间,刘洁伙同被 告人王志宏,承租北京蓝天宇翔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宇物产 法院认为,刘洁等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国境的 正常管理秩序,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且被告人刘洁、孔毅、关路阳、胡志兰、王志宏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 依法均应予惩处。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刘洁有期徒刑14年、孔毅有期徒刑12年、关路阳有期徒刑9年、胡志兰有期徒刑9年、王志 宏有期徒刑7年、杜永华有期徒刑3年6个月、胡克强有期徒刑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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