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西南宁地委书记莫军受贿认罪从轻判狱三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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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18:2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日电据新华网报道,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1日)对原中共南宁地委书记莫军一审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莫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其受贿及不明财 产被追缴上交国库。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995年8月,合山市地矿局地质开发公司工人凌宏笔通过他人送给时任自治 区人事厅厅长莫军人民币10000元。同年秋,凌宏笔在合山市花 1994年9月,来宾县人陶庆参为使自己转为国家干部,通过关系找到莫军。1995年,陶送5条金条和金戒指 一枚价值人民币26802.22元给莫军之妻卢某。莫军知道后未将金条和金戒指退回,亦未上交有关部门处理。此外,莫 军仍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及支出共计人民币1413694.63元、美元7786元、港币46994元。 鉴于莫军在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能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南宁市中级人 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黄星航杨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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