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中科创业”案审判相关法律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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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1日21:35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4月1日电新闻背景:“中科创业”案审判相关法律依据 新华社记者田雨张旭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日对深圳市中科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创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一审公 开宣判,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上海华亚实业发展公司罚 这起证券犯罪案判处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该修正 案的第六条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 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 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 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 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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