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首例恶意诉讼案将开审 法律将禁止恶意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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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2日03:54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一个简单的租赁关系,因租户拖欠租金被房东告上法院,然而房东不仅没能拿到租金,反而自己也成了被告,被迫8上公堂。原来是两级法院分别8次以几乎同样的理由支持了租户的请求。官司虽是赢了,但莫名其妙地被迫打了这么多场官司,既花时间又花钱,愤怒的房东以恶意诉讼民事侵权为名,将租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据悉,广州番禺法院已受理此案,此案也成为广东省首例恶意诉讼引起侵权的官司。 房东状告租户欠租 2000年4月,广东某商业公司(下称商业公司)与广州番禺区人庞某签定了《承租厂房协议》,双方约定由商业公司租庞某位于番禺南村镇的一栋厂房,每月租金9000元,租金按月支付,租期为5年,同时说明该房暂时没有产权证,但土地使用证和报建手续均齐全,庞某对此没有异议;当年5月,商业公司又与何某签定协议,租下与庞某相邻地点的另一厂房,两份协议内容大致一样。租得两处厂房后,商业公司与另一公司共同使用,并成立了一个食品加工厂和员工宿舍。2001年4月上旬,因商业公司拖欠庞某和何某长达10个月的租金,被两人分别告上番禺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付清租金和滞纳金,并恢复厂房的原状,后因主体不合格撤诉。 租户反告房东赔偿损失 就在同月中旬,商业公司获悉自己成为被告后,也以庞某和何某出租的厂房没有产权证,导致他们无法取得消防部门的许可证,同时将庞、何两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8万多元。同月下旬,庞某、何某变更主体后再到番禺法院起诉,被法院受理。 2001年11月份,番禺法院对这情节一样的四案分别进行审理后。认为:事先商业公司已经知道厂房没有产权证,而厂房权属也非常清楚,因此两份《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对于拖欠租金,商业公司必须偿还;同时,法院认为厂房没有通过消防验收,商业公司擅自改成食品工厂,并建员工宿舍的缘故,与房东没有任何关系。 据上,法院对两房东的起诉完全支持,判决解除合同、偿还租金违约金、并恢复房屋原状;同时,对商业公司要求两房东赔偿的起诉,法院也分别一审判决商业公司败诉,驳回其请求。 连打八场官司房东获胜 四份一审判决书都先后说明了《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也指出了商业公司必须偿还租金。但不屈不挠的商业公司不服,对两房东起诉偿还租金的一审判决、认为房东提供厂房不合格,影响生产为由,分别提出上诉。 2002年7月份,广州市中院对两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解除合同、商业公司偿还租金、恢复厂房原状的一审判决;而同时,商业公司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两份一审判决也不服,再以房东提供厂房不合格,影响生产为由,上诉中院。于是,广州中院又接到两份内容与前两个一样的上诉。2002年10月份,广州中院对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商业公司败诉,这次中院的理由是前面的判决中,已经对商业公司的上诉理由完全不支持因此其上诉不能成立。 房东怒告租户恶意诉讼 据此,这起简单拖欠租金官司最终是房东获胜,但两房东心里却不是滋味,这么事实清楚的官司,却要历经诸多波折,而且因为官司一直在打,他们的厂房也一直被商业公司占着,虽然官司赢了,但却浪费了近两年的时间,也浪费了两年的租金。 何某因为打怕了官司,不敢再轻言诉讼,但庞某却不依不饶,因为在两年的官司中,其不但要花时间与商业公司周旋,前后的4次官司中,因不懂法律要请律师,花费的律师费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气愤难耐下,已于今年3月底向广州番禺法院起诉,认为商业公司的恶意诉讼给他造成的巨大损失,要求赔偿商业公司恶意诉讼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3000元。□专家视点 法律将禁止恶意诉讼 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王旭阳律师认为:在我国,恶意诉讼案件近几年一直呈上升趋势,诉权被滥用的问题正日益突出。这一问题关键在于现行法律没有对此有明文规定。王律师认为,在现行法律中,对恶意诉讼的防止没有力度,法院即使不支持恶意诉讼者的恶意请求并判其败诉,依照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恶意诉讼者顶多也只是承担为数不多的诉讼费用而已,对给另一方造成时间上金钱上(律师费等)的损失,却没有任何法律要求其赔偿;即使法院查明有关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只能对其作出“1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另一方面,对原被告资格要求不严也是导致恶意诉讼泛滥的重要原因。如此一来,原告即使明显没有确凿证据显示对方侵权,也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诉讼引入实质审判程序,不仅极大地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审判资源,而且给无辜的被告方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所幸,恶意诉讼正引起法学界的重视。据悉,正在起草呼之欲出的我国第一部法典—民法法典,将在侵权行为法中对恶意诉讼作为侵权行为而作专门规定。(记者李朝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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