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罢免“村长” 票箱居然被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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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01:38 法律与生活 | ||
本刊记者 王健 李明 【提要】:村委主任贿赂村民连续当选,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民会议上投票过程中票箱被撕、选票被烧,街道办、民政局、公安局“束手无策”。发生在山东淄博市周村区桃园村的这起肆意破坏村民选举的恶性事件点了法律的“软肋”。 罢免风波:村民罢免“村长”会议上选票化为灰烬 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城乡接合部的桃园村,地理环境优越,交通便利发达,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一度达到相当规模,曾经荣获淄博市“红旗村”的称号,是一块经济发展前景看好的沃土。 3月12日,在实地采访时,展现在《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面前却是另一番景象:破烂不堪的旧村,臭气熏天的排水沟,萧条败落的现状与周围的高楼大厦和靓丽的环境形成鲜明的对比。 桃园村村民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三年多了村里没有任何发展变化,村民惟一的福利养老补助金在今年也被取消了。为了尽快改变村里一穷二白的面貌,村里多数村民联名要求罢免村委会主任郭思忠。 2003年1月8日,在周村区民政局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的主持下,桃园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村民会议在桃园村村委大院内如期举行。按照大会日程安排,大会召开时间为上午8:30~11:00。其中,发言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8时30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纪检委书记王树明宣布大会开始。 8时35分,村民罢免代表阐述罢免村委会主任郭思忠的理由完毕。 8时55分,村委会主任郭思忠申辩结束。 9时左右,村民开始领取选票,投票。整个会场秩序井然。 11时,村民投票仍在继续。突然,村委委员宋兆荣跳出来喊道:“投票时间到了,不能再投了!”会场开始骚动起来,部分村民认为,郭思忠故意拖延时间,于是强烈要求领取选票并投票,而宋兆荣、郭思忠等则极力阻止,会场局势逐渐变得紧张起来。在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有关领导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会议陷入了僵局。 下午4时50分,在向有关上级部门汇报请示后,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宣布对投票箱进行封存,准备带回周村区民政局。这时,宋兆荣、郭思忠、郭庆(郭思忠的儿子)等冲上前将投票箱团团围住,宋兆荣一边大喊着“投票无效”,一边将投票箱(纸板所糊)撕烂,选票哗哗啦啦地撒了一地,郭庆顺势将选票箱连同选票一并点燃。随着熊熊烈火的燃起,代表数百名村民意志的选票付之一炬。 这场由全村256位村民联名发起的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大会就这样宣告夭折。 贿选传闻:现任“村长”上台“下台”内幕 在采访中,《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听到最多的一句话是:“这个村,很复杂。”桃园村村民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数落了村委会主任郭思忠上任三年多来的七大“罪状”: 其一,对由村支部书记毛执民牵头组织并通过专家论证的桃园小区建设规划横加阻拦,桃园村脏乱差的面貌没有任何改观。 其二,“不务正业”,抓住历史遗留问题不放,一年之内带领村民连续7次到北京上访,严重影响了桃园村的形象。 其三,“业务不专”,能力欠缺,盲目诉讼,造成败诉,村集体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 其四,工作方法“原始”,与村民发生冲突后,不是和风细雨式的批评教育,而是幕后操纵“黑社会”予以镇压恐吓。 其五,乱收费,增加村民额外负担。 其六,“失职”,对村民之间的矛盾,不深入了解,不调解,而是乱开证明,乱盖公章,致使矛盾激化。 其七,“脱离群众”,村民为村里做工,不支付报酬;村里损害村民利益,不赔偿。 村民们表示,他们需要的是一个带领大家共同致富的带头人,村委会主任郭思忠为“个人恩怨”不惜牺牲全体村民利益,这是大家不能答应的。 那么,这样一个在村民眼中“千疮百孔”的人又是如何得以连续两届当选村委会主任的呢? 在桃园村,一位村民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回忆了村委会主任郭思忠为达到其连任目的拉拢选票向他贿赂的经过:2002年4月26日晚上8时,郭思忠到我家串门,希望我能在选举时投他2票(我和妻子),临走前顺手丢给我一盒哈德门香烟。进屋后,我赫然发现烟盒内藏有200元钱。经再三考虑,我毅然将这200元钱上缴到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经不完全调查发现,在2002年4月的桃园村村委会选举中,共有3位村民代表7位选民将共计700元人民币先后三次上缴到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委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然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村民举报后,对桃园村的贿选事件采取了“谨慎”态度,表示调查核实贿选问题难度很大,不排除郭思忠对上缴“贿资”的村民困难救济的可能性。周村区民政局的说法也和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惊人地相似。最后的实际情况是,无论是青年路街道办事处还是周村区民政局都没有到桃园村实地做过任何调查,贿选问题不了了之。 法律空白:恶意烧毁选票竟无法处置 桃园村村民罢免村委会主任会议被恶意破坏,选票被毁,村民们气愤不已。他们纷纷向《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倾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赋予他们的神圣权利。郭思忠等非法阻止他们投票并把代表他们权利的选票恶意烧毁,无疑是对宪法和法律的亵渎和蔑视。然而,时至今日,始终没有一个部门出来给他们一个说法。 在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得到的说法是:由于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我们就暂停了对桃园村选票被烧毁情况的调查处理。目前我们在等候公安部门的处理结果。而据《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了解,周村区公安局早在2003年2月初就将初步调查结果和调查结论反馈到了青年路街道办事处。 在周村区民政局,《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听到了一个让桃园村村民振奋的消息:烧毁选票是严重的破坏选举的违法行为。但是,让周村区民政局头疼的是,翻遍了《村民组织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始终没有找到任何具体处理措施。 在周村区公安局,公安人员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周村区公安局在受理了桃园村选票被烧一案后,经过初步调查并请示了淄博市公安局后,作出了一个让桃园村村民无法接受的结论:不予立案,建议政府部门对有关当事人批评教育。 周村区公安局认为,首先,由于村民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属业务指导,因此,对阻拦村民投票的行为无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七款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规定;其次,由于票箱的价值无法估算,而烧毁票箱者的主观故意是破坏选举,不是针对票箱本身,因此,对烧毁票箱的行为无从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四款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规定。故在村民选举中烧毁票箱的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 同样,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没有包括村民委员会选举,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村民选举中烧毁选票也不构成刑事案件。 据了解,近年来,在我国各地农村村民选举中出现的问题十分突出。家族势力操纵选举、贿选层出不穷,当众烧毁选票无疑是一种恶性破坏选举的新形式。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农村普遍实行村民自治,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机关又不便于介入,客观上造成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难以得到保障的混乱局面。有关专家建议,有必要对《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加以修正,将村民选举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使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真正落到实处。 被烧毁的选票在哭泣,桃园村的村民在静静地等待。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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