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批捕人数众多 说明冤情严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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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01:38 法律与生活 | ||
文/ 邓江秀 3月11日,“两高”负责人向十届全国人大报告工作时透露了一组数据:5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批准逮捕466357人,不起诉106715人,并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案件27416件,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7760件;与此同时,各级法院共对29521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这一数字比1993至1997年间的11 如果静止地看待这些数据,人们也许觉得振奋,正如一位供职于某司法机关的全国人大代表所言:“这说明司法机关依法执法意识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观念的增强,司法机关正在用实际行动确保司法公正。” 但如果仔细思考一下,我们就会发现问题不是那么简单。在笔者看来,46万余人没有被批准逮捕以及近3万人被宣告无罪,恰好说明冤情在中国公民中普遍和严重存在。 46万人是个什么概念呢?它相当于我国一个人口不太稠密的地级市的全市人口数,或者中部地区一个县的人口数,它同时还比欧洲国家卢森堡全国的人口还要多5万! 根据本人的工作和生活经验,在中国,一个人被提请批准逮捕之前,除非他在逃,否则大都已经被刑事拘留或者监视居住,而我国的监视居住实际上违法实行羁押制。换句话说,这46万多名最终没有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公民,绝大多数已经被严重限制了人身自由,只是时间的长短不一。甚至,这些人中的一部分,他们虽然没有被批准,但可能直到现在仍然被公安或者其他机关违法关押着。 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一个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侵害都可能是一起严重的事件,46万人的自由被侵害,这难道不是恐怖的事情吗? 再来分析最高法院提供的数据,5年里有29521个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平均算起来,每年有近6000人被宣告无罪,这相当于邻国日本的140倍。而根据1999年2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人权发展50年白皮书》,1983年到1999年的17年间,全国法院依法宣告无罪4万余人。也就是说,最近5年被冤枉指控犯罪的人数,已经接近此前17年的总和! 所谓“不比不知道,一比吓一跳”,上面这些枯燥无味的数字对照,确实让人触目惊心。 众所周知,和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样,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也比较繁琐,从立案侦查到法院判决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各种强制措施,它们包括拘传、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除了取保候审,其他强制措施都使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特别是在中国的看守所里,由于经费紧张以及其他各种困难,被羁押人的处境并不是很好,挨打、挨饿以及蚊虫叮咬和疾病威胁,都是被羁押人每天必须面对的事情。 在中国,虽然《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比如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人身和民主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等等。但在司法实践中,被羁押人的这些权利往往受到严重的侵害——刑讯逼供成了家常便饭,嫌疑人不能得到律师的及时帮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普遍非法剥夺、非法超期羁押。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关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他们没有多少权利可言,完全成了任人宰割的可怜虫。 从感情上讲,那些罪证确凿的人,吃这样的苦头也许还可以用“咎由自取”来作道德解释。但对于46万余名含冤者来说,他们的遭遇无疑是人生中的一场大灾难——仅仅因为执法机关的工作不扎实或者想当然,或者刑讯逼供等故意违法行为,他们就要受到如此非人的折磨,有的甚至在检察机关不批捕后仍然被关押折磨。这,哪有天道可言? 从时间上看,那些蒙冤的人,少则被限制人身自由三五天,多则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要知道,人身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的人士看来,即使是1个小时的约束,也是非常大的折磨,更何况十数年的非法关押? 如前所言,46万人的不批捕数目和近3万人的被宣告无罪,从正面看似乎是有关机构为民众纠正了许多冤屈,这确实值得欢呼。但是,这些冤屈是怎么来的?谁应该对这些冤屈负责?特别是近些年以来,冤案数为什么上升越来越快?这些都是必须正视的问题。可以毫不隐讳地说一句,造成这些冤案的,多数是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 反思造成冤案的原因,有助于我们以后吸取教训,防止冤案的更多发生。我认为,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制的不健全,一是执法机关人员的素质低下。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对刑事侦查程序中的有关措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范,比如监视居住应该如何进行,对超期羁押的行为应该如何解决,等等。这种制度的漏洞,使得侦查机关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从执法机关的素质来看,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仍然把自己当做大爷,动不动限制他人的权利,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被严重践踏和限制,这使得许多蒙冤者不能得到律师的及时帮助。执法人员的素质低下,还造成刑讯逼供盛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等等。 我无法知道,如果再经过5年,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报告中仍然出现那么大的冤案数字,民众会怎么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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