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 在法律门外徘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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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01:38 法律与生活 | ||
本刊记者 孙欣 适龄人群的婚姻状况及两性关系,在我国一些地区正悄悄地发生变化。 根据国家民政部最新人口趋势统计显示,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0万对,比上年减少40多万对;结婚率比上年下降零点八个千分点。北京市统计资料表明,25~29岁青年人未 有学者指出,我国的婚姻及家庭观念正面临冲击,以同居取代婚姻正成为大城市年轻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想说爱你不容易 一到周末,就别想找到杨军,他会关闭所有的联络工具,一心一意跑到通州与女朋友呆在一起。尽管两人刚相处了三个月,杨军已经在考虑结婚的事情。他经常对同事感叹:“结婚真好!我想结婚!”女朋友是高中学历,家境困难,他表示自己都能忽略。而与此同时,只要网上有前女朋友的信息传过来,杨军也会兴奋一天。跟同事聊天,凡是他说起“我们”曾经怎样怎样,同事知道那一定是他与前女朋友的故事。 其实杨军与前女朋友在外语培训班认识时就知道两人将来不会在一起,因为她一心想出国,而杨军只想练好英语为跳槽做准备。那时她刚与一男孩分手,也许是这个原因,他们很快相爱了,又很快同居了。钱一起用,饭一起吃,就是上班也在一家公司,房东一直以为他们是相亲相爱的一对小夫妻。但两年后,她终于取得奖学金,能去新加坡留学了。看着腾空而去的飞机,杨军知道,两人的关系也已成过去。 为忘记过去,杨军离开了原来的公司,搬了家。尽管她会把自己在异国的喜怒哀乐——在网上告诉杨军,但她从不谈感情。其实在心里,杨军一直希望她能回头,直到春节前她告诉杨军自己有了男朋友。之后杨军才与别人介绍的女孩交往下来。可是他不想重新经历又一次同居生活,现在的他需要婚姻来抹平那场同居生活带给自己的也许是一生的伤痛。 而小王与杨军的感觉却完全不一样。刚与同居五年的女友分手,他又开始了寻找下任女友的行动,而且已经29岁的他完全没有结婚的打算。他的理由是:将来离婚麻烦。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新欣在1999年预测二十一世纪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的走势时,提出:单身不婚者增多,试婚有可能增多,同居数量有可能上升。现在她认为自己的预测很科学。她说,起码自己儿子的朋友每个都在同居就充分验证了这一点。 实际上,一系列的统计数字也似乎验证了陈新欣预测的成立。 官方统计,2001年全国办理结婚登记805万对,比上年减少43.5万对;结婚率为12.6‰,比上年下降0.8个千分点。 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在北京市15岁以上的人口中,男性未婚人口占26.7%,女性为20.3%,分别比1990年增加了0.8%和2.2%。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未婚人口中,20~24岁和25~29岁年龄段未婚比例增长最快。 吉林全省15岁及以上人口中,未婚人口占18.7%,比1990年下降4.0个百分点;其中,在女性未婚人口中,20~24岁和25~29岁年龄组未婚比重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分别比1990年提高了9.2和2.1个百分点。 社会学家夏学銮却认为,这些数字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这可能是人口统计学本身的原因或其他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因素所致。他断定,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稳定,同居只是个别现象。 陈新欣却说,虽然数据变化不是很大,但那是因为大量的同居者集中在城市,而城市人口只占总人口的30%。农村的青年人还是要结婚的,他们很传统,在村里同居肯定被人笑话。另外,国家统计局不把同居当做指标放在里面,况且同居还是半地下的,未必所有同居者都把同居的事情公开。 2002年,零点调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大连、成都和西安六大城市进行的新近完成的一项调查显示,80%的受访者相信未婚同居现象将继续保持增加的趋势。数据显示,京沪穗蓉四城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认为未婚同居现象会增加的比例要高于其他群体。 这从一个侧面验证了陈新欣的判断。记者的众多朋友,相当部分是未婚同居者,这种现象在白领群体更是普遍,这就如同谈恋爱一样普遍,尽管他们不结婚的理由各种各样。 小刘与他的女朋友都来自新疆,目前他们租住在北京丰台区的一个单元房里。他们说这边的租金相对便宜,可以多存些钱。小刘说自己不是不想结婚,是没有自己的房子,也没有户口,想等这些都解决了,办个风风光光的婚礼。现在两人住在一起,可以互相有个照应,家里也放心。 在IT界,同居者似乎更多一些,有些人不结婚的理由是希望出国。小张日前刚在北京东部买了房子,只等装修好了就结婚。他与女友已经同居三年多了,他一直在办出国手续,怕结婚了会影响签证,女友也想等他出去后把自己接出去,全力支持。但“9.11”事件后,美国经济滑坡严重,小张的一师兄拿着软件工程的博士学位,愣是找不到工作。尽管签证已经下来,小张还是打了退堂鼓,他不想去美国后像师兄一样每天刷堆积如山的碗碟。这样,终于安心的他把结婚提上了议程。 小文刚被丈夫送到河北上学,她要参加那里的教学辅导,以顺利通过自学考试。20岁多两个月的她该算是新婚才对,因为他们刚领过结婚证。而这之前他们已经同居了将近四年。那时16岁的小文刚到北京不久,在一家小打字社打杂。26岁的他因为单位的打印机坏了,只好来这里求助。小文对这个大学生充满仰慕,而他也被这个漂亮小女孩的单纯与无助深深打动。因为家远在湖北的小文靠自己菲薄的工资租不起房子,两人相爱后,她就自然地搬进他的单身宿舍。剩下的时间,就是他等着小文长大,直到20岁的小文成为他的新娘。小文现在最大的梦想就是赶快读个文凭回来,找份工资稍高的工作,与他过安稳的生活。 像每天喝咖啡一样自然? 女性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的提高决定了其思想观念的转变,这是陈新欣对同居出现原因的解释。 “在过去,婚姻是男女共同居住的惟一理由。那是因为一是女性要靠婚姻生活,二是社会传统思想对女性的贞操要求非常严格,在当时医学不发达的情况下以此手段来确保生育的子女是自己的孩子。现在女性的社会地位提高了,否认自己是对方的生育工具。经济的独立也不再需要对方养活,不需要讨好对方或仰仗对方生存。女性有经济实力,自身要求就提高了。 “还有一个原因是我国《婚姻法》要求结婚年龄女20岁,男22岁,但实际上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使男女的身体成熟早于其心理成熟,有性需求,婚前的性行为就可能发生。自然的东西与生俱来,不是靠法律、条文就能管得了的。” “人的价值观、生活观念等不一致,也会引起婚姻的不和谐。所以试婚、同居就应运而生。” 同居者心态各异。记者的一位朋友刚搬进新居,确切地说,那是她男朋友的房子。他们计划今年五六月结婚,而她的房子租期刚好到了,不愿意再额外负担一份房租,于是他们提前进入“婚姻”生活。近日,她计划把一些老朋友请到家里看看,朋友们也丝毫想不到他们实际还是同居状态。一纸婚书对很多年轻人已经失去其标志性含义。 对同居,更多的家长也采取了宽容态度。陈新欣就毫不隐瞒地告诉记者,她25岁的儿子正在与一个女孩同居。他们在外面有自己的房子,很少回家。“这没什么不好,而且我儿子的生活自理能力还提高了,比在家里懂事了。”她说以前儿子基本不会做家务,现在每次回来又做饭又打扫卫生。“在他们没有进入正式的婚姻之前,就先练习练习。在一起过日子还是和偶尔住一起不一样。生活习惯、卫生习惯、思想观念等会有所变化。同居后,并不是以前想的那样幸福,就会有想法。”言谈中,她还是不经意透露出心疼儿子的语气。因为从儿子的述说中,她知道在日常生活中,儿子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家务,“即使我儿子晚上9点钟下班,她也会等他回来做饭”。这种情况下,她认为他们还是先同居比较好,“也许他们还有选择的余地”。 尽管这样,陈新欣认为自己的开明还是比不过自己在美国的朋友。她在美国访问的时候去看一位朋友,结果发现朋友19岁的女儿就和自己22岁的男朋友在家里同居。陈新欣忍不住问:“咱们都是中国人,你怎么这样开放?”朋友说:“在美国,这些孩子都比较自立,如果我们反对他们同居,她就会搬出去,看都看不见。就这么一个女儿,我们会很担心。而且她的男朋友在读研究生,各种条件都很好,我们也还比较满意。女儿正读大学,现在结婚不合适。”那个女孩也告诉陈新欣:“我未必最后会嫁给他,现在关系很好,但将来是否还是很好,我也没有把握,所以先同居,两人在一起先磨合。” 一份调查显示,当前我国有53.3%的人赞成婚前同居。 同居在国外更是司空见惯。冰岛总统奥拉维尔·格里姆松的前妻过世不久,他便在国家电视台公开宣布他又重坠爱河并开始同居生活。他的女友多丽特住进了冰岛总统府,并陪同格里姆松出访世界各国。而冰岛人对此的反应就“像每天喝咖啡一样自然”;去年,56岁的芬兰女总统哈洛宁与恋人同居15年后才第一次披上嫁衣;未婚的丹麦女文化大臣怀着6个月的身孕会见外国记者代表团;挪威王位的合法继承人哈贡王子更是爱上了单身妈妈玛丽特,并成为欧洲第一个公开与女友未婚同居的王子。哈贡王子还振振有词地说,“在结婚前,我们需要彼此进一步了解,我也需要和她的儿子共处一段时间。”同居在许多国家实在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为此,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都专门订立相关法规予以调整。 然而,并不是所有同居的男女在分手时都能好聚好散。 2002年9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统计数字,仅2002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解除非婚同居案件238起,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 法律掩住自己的眼 就在一方面我国同居者队伍悄然扩大之时,另一方面我国2001年4月28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婚姻法》只字未提未婚同居关系,而且随后公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凡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都不承认是事实婚姻。从而彻底把由于同居所产生的一系列纠纷排除在法律调整范围之外。 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同居纠纷给法官带来前所未有的难题。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赵海对《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解释说,同居是个人选择,法律不会干涉,因此“非法同居”的提法已淘汰。同居符合法律原则,是个人的自由,不是道德沦丧。对同居关系,只要一方提出,法院就会解除其非婚同居关系,手续也很简单。但一般到法院来的同居双方,都是涉及双方共同财产或是子女抚养问题,审理、判决就会有难度,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目前针对同居纠纷,法院一般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尽管没实质上的区别,但在很多问题上还是与离婚有很大的不同。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尤其是有了孩子,就更复杂。他们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着事实上的歧视。 因为此类官司的难度,法院一般采取回避态度。2002年有一对同居男女为分割财产闹到法院,但先是北京丰台区法院以两人不是同居关系为由驳回,后来他们又起诉到朝阳区法院,结果也是一样。 “在实际操作中对同居与婚姻的处理差别不大,但因为法律不承认同居关系,没有条文规定如何处理,所以确实有难度。”这是赵海在长期司法实践的感受。 2002年年初,一对男女到北京西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两人都是北京人,文化程度不高,双方都没有正式职业,全靠男方做些零星生意维持家庭生活。原告是23岁的女方,说当时双方山盟海誓,尽管父母强烈反对,但他们还是选择了在一起,并生了一孩子,希望能用既成事实说服父母。但在以后共同的生活中,女孩发现自己心中的白马王子崇尚的是吃喝玩乐,经常很晚回家,并怀疑他对自己不忠,渐渐感到结婚无望。于是理智起来的女孩坚决要与对方分手,并要求法院分割财产和给予自己孩子的抚养权。他们是在西城租的单元房,有价值两三万元的家具和电器,还有7万多元存款。 法庭根据《婚姻法》原则,首先判决对他们的同居关系不予支持,解除关系。孩子判给女方,男方每月给400元生活费。考虑到女孩同居时年龄才20岁,经验不足,受到的伤害更大,而男方看上去老于世故,法庭尽量照顾了女方的利益,除一些家具和电器外,又分给她大部分的存款。男方尽管不同意,认为两人分手也有女方的原因,自己也很委屈,但也没过多坚持。 “这个案件判的不合理。”婚姻法专家巫昌祯这样认为,她说,同居不等同于婚姻,同居期间财产不能等同于共同财产,不能与离婚一样平分财产。一般对同居者财产的处理原则是,各拿各的,除非能有证据说明自己对对方的财产获得有贡献。 赵海说如果按照各拿各的原则,就会伤害到弱者,这是不公道的。他认为自己的判决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性化精神,而不是死抠条文,毕竟现实与理论会有距离。在没有具体条文的情况下,每个法官对案件的理解不同,因此在结果上肯定有区别,只要法官认为合理就可以。只要当事人的行为对社会、他人没有造成伤害,法律就应该保护。 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撰文指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人的权利和利益。 他认为,“非法同居”这一说法具有强烈的谴责性,使用这样的称谓有对准婚姻采取不支持、不赞成态度之嫌。因此,还是使用一个较为中性的概念,以“准婚姻关系”为好。立法应该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子女的亲子关系、准婚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作出规定。 然而婚姻法专家巫昌祯坚持认为,我国尽管目前有同居现象,但还不像国外那样形成一个阶层,制定相关法律还不到时候。尤其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刚确定不承认事实婚姻这一原则,又怎么能承认同居关系呢?而且如果通过立法对此进行规范,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因此,巫昌祯认为,同居是同居者个人的选择,产生的后果要自己负责。 夏学銮也一再告诉《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作为国家政府和立法部门,绝不能让同居行为合法化。因为,同居,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家庭建立的合法性基础和当事人的社会认同,实际上是对人类文明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他认为,同居不是进步而是倒退,不是时髦而是腐朽,不是自立而堕落。这个先例一开,作为人类文明基石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就要受到动摇和破坏,封建社会三妻四妾的历史沉渣就会乘机泛起,社会上就会出现更多被弃而又无合法申诉权的女子,出现更多以玩弄女性为目的的“性瘾君子”,出现更多无双亲关爱的边缘青少年。 “法律的视而不见不会影响到同居现象的存在”,杨立新说。他解释,在极“左”的时期,对于男女不登记而同居者,被称为非法同居,严重的要依法制裁。可是,即使是这样,也不能杜绝“非法同居”现象,这也说明:一方面要对这种社会现象进行研究,研究它的合理性和现实性,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另一方面也应当对我们现行的婚姻制度进行检讨,是不是存在尚待改进的地方。如果法律对这种现象不加以规制,更大的问题是无法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不能保护弱者的权利不受侵害。法律不规范、司法不解决,只能让受到损害的弱者的权利和利益眼睁睁地受到损害。作为代表并保护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利益的国家,面对这样的问题,不应当视而不见。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3年4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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