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绑架得来的欠条立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11:51 南方都市报 | ||
以绑架得来的欠条立案海口龙华区法院错误判决被上级法院纠正后,仍未给用来救事主的80万元赎身款解冻 核心提示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现更名为龙华区)人民法院,竟然以犯罪嫌疑人段树生雇佣黑社会,绑架海南松洋建 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松,以刀枪相逼写下的数额80万元的欠条,作为立案的主要证据,且在收到公安机关有关协查函 的情况下仍然立案、审理、 刀架在脖子上事主被逼在欠条上按手印1999年3月2日(元宵节)晚9时许,李振松与朋友林位文约好去海口市 万绿园游玩,当他驾着车在宝华大酒店附近准备停车时,发现紧随其后的两辆面包车里的人死死地盯住他,这不得不引起他的 警惕,遂驾车离开。可两部面包车还是紧接不舍,他意识到有问题后准备把车开往海口市公安局。可是由于元宵节车多人多道 路严重堵塞无法通过,他只好沿着滨海大道加速西行。行至海口港务局附近时,他见两辆面包车还是跟了上来,若再往西行, 人烟稀少,危险可能更大,于是他立即停车走进一家美容中心,并迅速将自己的手机插入凳子的坐垫底下,以防万一出什么事 ,能给朋友留下线索。果不出所料,他刚坐下,七八个自称是海南刑警队的人跟进来了并要求李振松跟他们走一趟:上来的两 个人扭住李振松的双臂,另一个人拿用报纸缠着的硬东西顶住他的后背,把他硬是押进车里,将他拉到海口市世界贸易中心后 面的一条黑暗阴沉的林荫道边。这时,20多个他根本不认识的人围着他,并用刀架在他脖子上,拿出一张事先打印好的纸, 逼着他在上面签名按手印(事后证明这张纸是一张80万元的欠条)。而后,歹徒在车底后部安装浓缩炸药,将他拉到机场路 敦煌酒店406房,用枪守护着,并表示李振松能否保住性命出去,就要看给多少钱。为了活命,李振松不得不请求朋友,从 朋友的公司(海南泰宜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以急需资金做生意为名,将80万元银行存款转到绑匪提供的段树生的账户上 ,才得以脱身。 忘交转账手续费绑架人未拿到“赎身款”林位文等到当晚11点多钟也不见约好的李振松,却接到李振松朋友张某的 电话。原来那天李振松开的车就是张某的,凑巧的是,张某就住在那家美容中心附近并熟悉美容中心的人。他们发现张某的车 被强行开走后,以为是被人抢劫了车辆,就通报给了张某。林位文闻讯后赶到美容中心,找到李振松留下的手机,随即向派出 所报了案。由于线索有限,第二天案情还没有进展。直到第二天下午4点多钟,案情终于出现了转机。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营 业部拨通了李振松的手机,询问80万元的款项要不要转,如果要转则需要补交手续费。林位文意识到李振松可能是被绑架勒 索了。原来,泰宜公司去转款时忘了交转款手续费,且由于经办人员自己没有手机,而是把李振松的手机号码留下来作为联系 电话。真是无巧不成书,正是这一时的疏忽,才给公安机关留下重要的线索。银行以下班不能转款为由,才使他们的绑架目的 未能得逞。这里需要补充说明,李振松与段树生原是朋友,李在经济上多次帮助过段树生。段最后一次向他借钱是出事前不久 ,由于没钱,李振松没答应借给他,但万万没想到,段树生竟然出此狠招。 绑架未达目的竟状告被绑架人事情并没有因为段树生的败露而结束,反而发生了一件令李振松哭笑不得的事。1999 年5月26日,李振松莫明其妙地收到来自海口市新华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大致内容是:申请人段树生与被申请人李振松因 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物,判决后便于执行,于1999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李振松当即请律师向新华区法院申请复议;1999 年5月31日,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向新华区法院出具了一份关于协助拘捕段树生的函,海南泰宜实业有限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 关于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异议申请书。可李振松并没有等来重新的裁定书,而是收到法院1999年7月2日发出的应诉通知书 ;作为案外人的海南泰宜实业有限公司,至今年2月11日记者采访时都未收到任何法律文书。据李振松的代理律师介绍,他 们到法院调查时发现,法院受理这一案件的主要证据是段树生绑架李振松时李所写下的借款协议。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受 胁迫签订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应视为无效合同。 新华区法院一审欠条有效被绑架人应还钱幸亏还有法律监督程序。在海南省人大及海口市人大的监督下,新华区法院 于1999年12月22日又发出一份民事判决书,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段树生却不服一审判决,当 即提出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一个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在重审过 程中,段树生请了一个叫王文学的人做诉讼代理人,李振松即提出:因段树生系海南省公安厅网上追捕的在逃犯,所以如果该 授权是段树生本人的真实委托,那么他的代理人就涉嫌包庇,也是犯罪嫌疑人,不能出庭代理;如果授权委托书不是段树生亲 自签署的,则该授权委托书无效,被委托人无权代理。可法院没有支持李振松及其代理人的上述异议。2002年1月7日, 李振松收到新华区法院发出的(2000)新民重初第1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李振松败诉,要求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起10日内支付借款本金815000元及利息给段树生。 海口市中院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绑架人起诉李振松当然不服判决,随即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请上诉,中级法院 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海中法民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以段树生的起诉不符合法院起诉条件,原审 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为由,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驳回段树生的起诉,纠正了 新华区法院的错误办案行为,使本案终于有了一个合法的判决。 终审裁定生效后龙华法院仍拒绝解冻终审裁定生效后,李振松及海南泰宜实业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6日向龙华 区法院提出了要求解冻80万元赎身款的申请书,但直到记者发稿时为止,龙华区法院却仍然拒绝解冻。因为段树生又重新起 诉,龙华区法院审委会经过讨论,决定对这起案子重新立案审理。 -律师说法案件再审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执行2月12日,记者电话采访了北京翔实律师事务所郭兴昌律师。他认为, 依照我国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二审终结的案子,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请求原审法院或上一级进入法律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而不能就同一案由再次起诉。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案如果段重新起诉,显然原审法院不应当受理,如果是申诉,段则应 当向二审法院(即海口市中院)提出,而非龙华区法院管辖,并且申诉的案子并不影响生效法律判决的执行。 -对话我们要继续冻结这80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终审民事裁定后,记者与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副院长 郑经宁进行了一番有趣的对话。记者:请问这个裁定生效没有?(记者向他出示海中法民终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龙华区 法院郑经宁副院长(以下简称郑):生效了。记者:那为什么不解封呢?郑:对80万元的解冻问题,我们孟院长还没有主持 讨论,暂时无法答复你。记者:我觉得这个事情很奇怪,按照正常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决生效了就应 该执行,为什么还要讨论?郑:我知道,你是代表公正,我也是代表公正,你如果就这个意见,我马上反馈给院长,院长如果 说现在马上解冻,我马上通知解冻。记者:院长大还是法律大?郑:你问我这个问题,肯定是法律大嘛。记者:那你为什么要 去问院长,而不依法办事呢?郑:因为这个事情不是我管的,院长叫我来接待你,我就把你的意见反馈给院长,我马上去跟院 长讲,以后这个问题大家都不用去探讨,好不好?记者:那好,我等你。(大约两分钟后)郑:院长说这个案子涉及到立案问 题,我们还要继续冻结。记者:也就是说你们重新立案了。郑:对,但是现在还没有立案。提出立案以后,我们审委会讨论认 为可以立案。立案以后,中院还可以纠正我们。据《工人日报》 图: 不管你是在什么情况下写的欠条,它仍然有效。 这个欠条是我被别人绑架强逼写下的。漫画:子瑜
订新闻冲浪 了解更多张国荣自杀幕后新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