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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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12:45 三秦都市报 | ||
本报讯 记者 李永利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4月2日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并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实施办法》共分38条。其中该办法规定,本省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雇用他人冒名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为用血者提供虚假用血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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