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确29项执法行为主管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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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3日16:48 楚天金报 | ||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吴志远通讯员沈法报道:“追究一个产品的质量责任,工商部门前脚刚走,质监部门后脚就来,都称有处罚权;消费者也搞不懂到底该由谁来管?”昨日,省法制办有关人士称,为避免多头执法,我省明确了29项执法行为的主管部门。 具体规定包括: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质量,由质监部门负责;其他商品,属于生产环节造成的质量问题,由质监部门查处生产单位;流通领域造成的 城市公共交通运输车辆跨区营运,除经省政府批准的个别情况外,由交通部门管理;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在城区内营运的,由建设部门管理。 对音像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等行为,工商部门只查处无执照经营者,其他违法行为,由新闻出版部门和文化、广播电视部门查处。 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妇幼保健医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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