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审判遇难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03:17 北京晨报 | ||
日前,一位叫雷蔓的白领女性以“性骚扰”为由把她的前上司告上法庭。由此,北京第一例“性骚扰”案浮出水面。 昨天,记者致电某著名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透露:法律上如何界定和惩罚“性骚扰”仍然是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由于某些原 因,此前他们曾拒绝了雷蔓委托他们做代理人的请求—— 案件回放: 据北京电视电报道:雷蔓原是某著名高科技企业的员工。据雷蔓说,她的顶头上司曾多次触碰她的腰部和腰部以下敏 感部位,对其进行“性骚扰”。她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提出辞职,但事后却发现由于原上司的阻挠,她无法再找到其他工作。 于是,她只得诉诸法律。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难题一: 无明确制裁性法规 “性骚扰”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无法找到任何一条明确调控“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只能找到一些 隐含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在《 民法通则》中有一些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条款,但这些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既不确定何种行为即构成“性骚扰”,也 自然没有关于何种程度的“性骚扰”应受何种程度制裁的规定。给律师和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操作带来很大难度,更使普通百 姓对于“性骚扰”的界定难以把握。 难题二: 行为隐蔽案件取证难 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蔽性,私密性,“性骚扰”案很难取到确凿的证据。法律专家指出:一方面,“性骚扰”本 身是一种主观敏感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办公室里发生的,只有两人在场,究竟是不是“性骚扰”就没有人能说清。即 使“性骚扰”受害者能偷偷录音录像,但是这种证据的获取也会因为取证程序不合法而无法被法院认定。 难题三: 无先例可鉴断案难操作 对于“性骚扰”行为的调控向来是各界关注的焦点。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比,我国在“性骚扰”立法上是滞后 的。曾有人建议国家最高司法部门就此问题形成应急性的司法解释,以便有先例可鉴。也有专家指出,在没有统一法规出台以 前,各个单位可以先制定有关“性骚扰”的法则,以此增强调控的可操作性。 总之,随着这一社会问题的凸显,“反性骚扰”提上立法日程迫在眉睫,与之相辅的规定和细化条款也应及早出台。 实习记者刘映花 法治链接 全国首例性骚扰案 原告被驳回 2001年12月,全国首例性骚扰案一审在西安审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以缺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童女士的起 诉。在该案中,西安市一位国有企业女职员向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上司总经理向她进行了性骚扰,侵犯了她 的人身权利,要求总经理对她赔礼道歉。这是我国第一起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 (刘映花) 八成女性 受过性骚扰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在中国,84%的女性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性骚扰中50%来自工作场所,其中36% 来自上级,14%来自同事。性骚扰方式一般有:口头性骚扰:语言下流,讲述个人性经历等;行为性骚扰:故意碰撞或触摸 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带或刊物、照片等。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郭永运代表说,如何界定、惩治、防范性骚扰,是个尚未解决的课题。当事人往往难以启齿 ,调查取证又异常困难,处理起来也常常觉得无能为力。我国目前并无明确的制裁“性骚扰”行为的法律规范,只在一些法律 中有间接的、为数不多的规定。如《宪法》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据新华社电
订新闻冲浪 关注重大事件 新浪万千新闻任你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