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新地方立法机制 要打破部门局部利益干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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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08:52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广州四月三日电(记者邓卓明)广东省目前的立法工作中,部门和局部利益的干扰影响已成为制约提高立法质 量的主要因素。而传统的法规草案起草方式的封闭性,恰恰为这种“部门利益法制化”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和繁殖的土壤。 对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钟鹤今日上午在此间召开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广东要创新地方立法机制,改 进立法方式;要立出“良法”、“善法”,造福人民,造 长期以来,地方立法的法规起草方式存在一种封闭现象,即地方立法中法规草案多数在部门机关圈子里转来转去,形 成一个牢不可破的封闭性起草方式。这种传统的起草方式,为部门和局部利益提供了可趁之机。 卢钟鹤指出,这种干扰和影响已渗透到广东立法进程、立法内容、法规实施的各个立法环节。个别单位从本部门局部 利益出发,反对、阻止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立法,或在协调过程中久缠不决,延缓立法进程。有些部门在立法中争管理权、执 法权。 曾担任副省长、刚到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履新的钟启权副主任对此也表示,目前的立法中存在不良现象,有些部门过分 强调部门利益,强调自身拥有的审批权、许可权,而对需承担的义务方面的规定相对较少。他举例说,在日前结束的省十届人 大二次会议上,有些法规草案,对“申请验收”等方面要求十分严格,而对主管部门“何时来验收”则没有明确的界定;有些 部门对“资格证发放”特别在乎,而对一旦发生事故,发证机构有无责任,立法中便没有做相应的规定;还有些法规在“法律 责任”中强调公民的责任多如牛毛,而管理机构承担的责任等规定则寥寥无几。 在分析立法受到部门和局部利益影响的主要原因时,卢钟鹤主任一针见血地指出,一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政府 职能,引起机构设置、管理职权、利益结构等方面调整,当调整结果需在立法中加以确认时,有关部门便成为本部门利益的“ 忠实”而又坚定的维护者。二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不很清晰,职责交叉不清。本质上看,部门和局部利益是在向市场争权、争利 、争资源。三是,现行立法体制的局限性为某些部门和局部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条件。目前起草法规草案主要以政府各行政主管 部门为主,造成一些立法容易被部门意志所影响。 不容否认,有着全国“立法试验田”之称的广东省人大,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 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些部门先行一步,探索创新法规起草方式。如该省信息产业厅在起草《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过程 中,以及该省公安厅在起草《广东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过程中,积极组织专家、学者参与其中,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提高了立法工作效率。但目前全省整个的立法过程并未全面建立立法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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