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变身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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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4日09:57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记者温建敏实习生陈循静)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同一案件二审终结后一般不得再起诉,但广东省一 起医疗纠纷案在原告败诉后却再次获得立案,并于昨天在佛山市石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剖腹产后死亡引来官司 原告彭胜石是佛山市某公司技术员,其妻刘文秀因先兆早产于2000年5月23日入住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 ,医院决定做剖腹产手术,术后成功产下了婴儿。但18天后,刘文秀在上厕所小便后突然头晕、腰痛及气促等,经医院抢救 无效于当晚10时28分死亡。 之后,彭胜石以院方对刘文秀没有尽到护理职责为由,将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推上被告席,要求医院作出补偿。石湾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一审二审原告均败诉 石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该鉴定称刘文秀是因肺栓塞致急性呼 吸、循环衰歇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刘文秀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予 以驳回。 彭胜石不服,以教科书作为新证据,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于2002年6月维持原判。以合 同纠纷再起诉被受理 不认同二审判决结果的彭胜石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又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 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孩子抚养费等共计3.6万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石湾区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了该案 。 彭再次提起诉讼的新证据是医学教科书《国家基本药物》和21世纪课程教材《病理学》,该教材在前两次诉讼中未 被采信作为证据。原告提出,根据这两本教材的药理原则,被告已违反了用药原则。 同一事实能否两次立案 在昨天的庭审中,被告认为该案与前案基于同一事实且已审理终结,无须再行审理。 原告辩称,此案虽属同一事实但诉讼内容与前案并不相同,前案是以医疗事故为由,诉求目的为是否属医疗事故;而 此案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追究的是过错责任,即不是医疗责任,被告存在过错,也须赔偿。因此,这应该是两 个不同的案件。 审判长表示,此案双方可以调解解决,若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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