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票不能按全额收退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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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5日02:50 北京晨报 | ||
晨报讯(记者赵中鹏)昨天,海淀法院向中国政法大学老师胡安潮诉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打折机票退票费案的原被告双 方送达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国航将打折机票按全额标准收取退票费无效,退还胡安潮机票退票费755元,并承担50元的 诉讼费。 去年9月18日,胡安潮购买了一张4天之后的国航六折机票,价值910元。第二天,胡安潮即因故要求退票,机 票代理处按国航内部规定扣除了全额票价的50%即755元作为退 在庭审中,国航认为它严格执行了2001年5月民航总局《关于下发北京——广州等7条联营航线特种票价的通知 》的规定:“对于6折客票按照公布正常该票价的50%收取退票费。”胡安潮则认为,机票乘客须知已规定“飞机起飞24 小时前退票收取手续费;飞机起飞前24小时至飞机起飞前2小时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起飞前2小时内退票, 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而国航提出的《通知》并未在合同中向原告告知,因此按此《通知》收取退票费应属无效。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民航总局《通知》的内容并没有在格式合同里有所体现,退一步讲,即使作为格式条款订入合 同,因该条款与机票上旅客须知中载明的退票办法相矛盾,应当认定《通知》所载明的退票办法无效。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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