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大学生可暂免起诉”于法无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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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5日12:19 南方日报 | ||
据3月31日《江南时报》报道,由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牵头成立的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以“挽救失足大学生,采用人性化的帮教手段,使他们能够完成学业,重新成为社会有用之才”为由,决定在该院推行在校大学生失足可暂免起诉的做法。 从情理上说,该院的做法完全是为了在校大学生着想,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但是从法理上而言,却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因此,若想要在严肃的法律面前挽救在校的失足大学生,惟一的途径也只能从法律的角度去寻找解决的办法。如根据《刑诉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一些因涉嫌犯罪的在校大学生,或可适用此条,这样一来,他们既可以回到学校学习,又可以随时接受检察机关的传讯。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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