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利益团体干扰立法公平值得警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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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5日13:46 南方都市报 | ||
据报道,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卢钟鹤在4月3日召开的广东省2003年立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心,探索创新立法工作机制。他说,立法公开制度目前主要在常委会审议阶段实行,整个立法过程尚未全面建立公开制。部门的法规起草工作,作为立法的最基础阶段,本来更应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尤其是利益相关人的意见。但目前多数部门的起草工作还是采用传统的部门操作方式。“这种起草方式,为部门和局部利益提供了可趁之机。现在应当研究改革这种传统的起草方式!” 从广东省立法工作会议上传出的加强立法的民主与公开的信息,特别是卢钟鹤指出的部门或局部利益干扰和影响立法工作的现象,尤其让人关注。卢钟鹤所指出的现象,实则是立法工作所涉及到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即如何公平调整政府行政部门与公民间的利益关系。 在一个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社会,通过立法来实现社会公平、维护或平衡各种利益关系,是最有效的途径和必由之路。而公平立法,就必须使法律能够反映出各种利害相关人的利益诉求,不仅“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而且要求做到“对待同状况者平等,不同状况者不等,与其不等度成比例”,这正是先哲指明的法律正义之所在,也只有如此,法律才能实现社会公平的最大化,才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不必讳言的是,由于缺乏一种相对完善的法规起草机制,造成了一些地方的个别单位从本部门局部利益出发,或反对、阻止不利于本部门利益的立法,或在立法中争管理权、执法权,把部门利益凌驾于人民的利益之上,使一些法律的出台带有浓厚的“部门色彩”,或在协调过程中久缠不决,延缓立法进程的现象,从而直接导致了立法的不公。如前不久提交广东省人大审议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条例(草案)》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有20条,但规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仅有两三条。很显然,对部门责任的规避,正是源于对部门利益的保护,这就带有浓重的“部门色彩”。 利益关系从来都是此消彼长的,当权利过多地向起草法律的部门或机关倾斜,人民的权利势必会遭到削弱,法律不能达到正义的目的,当然也就更不能体现国家机关的权利与责任、公民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不仅使得法律失去了尊严和统一,而且也会给社会发展带来十分不良的后果。因此,实现公平立法,立法工作就必须摆脱利益干扰,避开“部门色彩”。诚如卢钟鹤指出的,重点是创新法规起草的民主、公开机制,主要研究建立部门工作人员与专家相结合的法规起草机制,充分调动各级人大代表、专门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和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加强各部门、各阶层的立法协调工作。 全国人大去年11月在深圳市召开的地方立法研讨会明确指出,制定地方性法规必须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也就是说要有全局观点,要出以公心,立法为公。应该看到,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广东省的立法工作已经确立了以创新、公平与民主为核心的基本立法原则,在立法为公方面已取得长足进步,广东省近年来法治环境的好转以及在依法行政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绩,与这种立法思想的转变和立法原则的确立关系莫大。我们有理由相信,此次全省立法工作会议的召开,必将使得广东省的立法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本报评论员杨耕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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