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只眼
看了4月3日南方都市报关于全国最大离婚财产纠纷案的报道,为这对曾经的夫妻唏嘘之余,其中所涉的诸多问题更
令人深思:如何避免和惩罚恶意隐匿财产?仅仅适用婚姻法调查家庭财产是否足够?离婚诉讼产生后,法院对家庭财产进行调
查,已是事后调查,其效果,有赖用行政管理和财务制度对公民收入进行前期监控,以及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将隐匿 转移家庭
共有财产予以定罪处罚。在带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和商法完善之后,对企业人员财产状况来源的调查并不难。难的是对逃避家
庭关系中的给付责任,恶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的调查,因为这纯属个人行为。在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一方往往在公堂上哭穷,
打完官司再挥霍。找不到财产一方只能不了了之。日前,对这种隐匿财产行为仍按民法中侵犯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来处理,笔
者以为,这样已不足达到震慑和惩罚的效果。民事上的侵犯所有权达到一定程度,可转化为刑事犯罪,隐匿财产的行为,已符
合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基本要件。退而次之,不定盗窃罪,能否定为“巨额财产去向不明罪”
呢?刑法中已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是所有罪名中惟一一个基于“疑罪从有”精神而确定的:被告人自己讲不清来源,侦
查机关又查不出来源,那就推定被告人有罪,不用再费力去深究到底是受贿还是贪污。同理,对巨额家庭共有财产,自己讲不
清去向,法院又查不出去向,应推定以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惟其如此,才能遏制财产蒸发,保证家庭中弱势方(主要是女方)
离婚后,用应得的财产来慰藉心灵的创伤。□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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