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出台《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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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7日12:40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刘扬)土地使用者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地价款,延期付款的将向出让方缴纳未付款项的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合同定金不再退还,并可追究违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记者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的。 本市日前出台了《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建设期限 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规划用途利用土地。已经办理预售手续或买卖手续的宗地不得变更使用用途;出让地块范围内的小区绿地、公共用地和其他公益性设施用地等不得变更为住宅、商业或其他经营性用地,除非经规划部门批准并经市国土房管局同意变更土地用途或使用条件。土地使用者如有严重违约或恶意抵制出让土地后期管理的行为,将在不良行为预警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大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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