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原宁明县公安局局长张增慧受贿4.7万元被判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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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8日15:07 新桂网-南国早报 | ||
新桂网—南国早报南宁4月8日讯 (记者邓志勇) 原宁明县公安局局长(后调任马山县公安局局长)张增慧,明知他人在其辖区内设赌却不依职权予以取缔,反而收受设赌人员的贿赂款4.7万元,默示、放任他人设赌。日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退赔的赃款人民币4.7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9月至2001年1月间,张增慧任宁明县公安局局长。在此期间 此案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南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去年9月立案侦查。在此之前,张增慧已向南宁地区纪检部门如实交待受贿事实,全部退还所收受的赃款。法院认为,张增慧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如实向有关部门交代其受贿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退出赃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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