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亟待恢复“救济”本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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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09日08:20 华商网-华商报 | ||
四青年未随身携带证件被收容 4月4日晚,4名男青年因未随身携带身份证,被西安公安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连夜送往收容站,在那里停留了至少一天半的时间。事后证实,这4名青年均是来西安实习的户县学生,他们的身份证就放在派出所附近的工地上!这究竟是民警执法方式简单,还是政策本身需要完善?西安市公安局户政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民警执法的直接依据是去年刚修订的《 收容遣送是“福利”还是“惩罚” 在这项具体操作上,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提供了借鉴。该条例规定,“有合法证件、正常居所、正当生活来源,但未随身携带证件的,经本人说明情况并查证属实,收容部门不得收容。”同时,该规定还开宗明义地定性:“收容遣送”是由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救助行为。这种定性本身,实质上涉及到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收容在实践中究竟表现为一种“福利”还是“惩罚”?从收容的渊源来看,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出台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民政部同年10月15日会同公安部发出的类似规定,其本来用意都是救济和安置社会流浪人员;但在随后20余年的实施中,这种收容遣送已越来越背离初衷。在外地媒体的报道中,收容过程中发生命案、被收容人员遭虐待甚至成为派出所、收容所与某些用人单位之间的“商品”,可谓屡见不鲜! 有报道披露“收容”被用来搞收入 还以曾被收容4名户县青年为例,他们中的张伟涛回忆在收容站的经历表示:16个人住在一个房间内,既有因打架被收容的,也有外省人,其中一个“很厉害”的角色“管理”着众人,不让他们乱动;晚上睡觉的床,则是铺在地面的大通铺。显然,在这样的环境中,张伟涛等人感受到的是惩罚!在户县4青年被送进收容站期间,还发生了这样的“插曲”:4月5日早上9点多,4青年所在实习单位派员匆忙赶到收容站,却被告知“下周一”才能办理手续。虽然在媒体及他们所在实习单位的努力下,4青年“提前”恢复了自由,但疑问却难解:收容所是否想“以时间换金钱”?这种怀疑并非空穴来风,如江西《信息日报》就曾披露:公民刘某路过派出所未带身份证,被送进收容站关了12天,不明不白地交纳700元“费用”才得以离开。当地媒体因此认为,这种以“低成本”获取“高收入”的做法,是民警、收容站对收容和延长收容时间乐此不疲的重要诱因。很显然,此种收容与“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于法于理相违背。西安就有至少50万进城打工的农民,如果乱搞收容遣送,将阻碍农民进城,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专家呼吁人大立法 如何从根本上杜绝收容的随意性,怎样才能还收容以“救济”的本意?在这个问题上,详尽的制度性约束远胜于依赖个人自律。今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因收容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已有专家呼吁全国人大就收容立法!如今,广东已通过地方立法做出尝试,我们是否也该及早行动起来?本报记者 欧洋 实习记者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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