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李杭育打人被判刑杭州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民事赔偿两万元
据新华社杭州4月9日电作家李杭育打人事件昨日终于有了一个“说法”。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一审宣判李杭育犯故意
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凤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000
元。47岁的李杭育以《最后一个渔佬儿》、《沙灶遗风》等作品成名,现为杭州市文联专业作家、市文联副主席。法 院审理
查明:2002年7月9日晚8时30分许,被害人宋凤英驾驶一辆红色别克轿车接丈夫王毅刚回杭州市西湖区蒋村商住区南
都德迦公寓时,因被告人李杭育的朋友俞敏华(另处)停靠在该公寓通道非停车区域的一辆白色富康轿车致其无法停车入库,
而向公寓保安投诉。李杭育对被害人宋凤英言语不满与之发生争执,继而用拳击打被害人宋凤英面部,并将其打倒在地,宋凤
英后又遭被告人李杭育和俞敏华脚踢左肋部等处。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凤英牙齿脱落两枚,左第四前肋骨骨折,断端移位,
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法院还查明,被害人宋凤英受伤后先后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浙江省中医院、浙江省口腔医院治疗,
并在同德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12000余元。该案由西湖区检察院于2002年12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3年1月23日,西湖法院对该案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害人宋凤英究竟被打落几颗牙齿成为控辩双方争
论的焦点。法庭宣布延期审理。此后又曾开庭一次。在诉讼过程中,宋凤英还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李杭
育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487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杭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由于李杭育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并根据情况判令
被告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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