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迁补助费规定有新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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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16:1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且在拆迁范围外别无正式住房的住房困难户,经审核可以 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下列情形之一使其拆迁补偿款低 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此 通知中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 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 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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