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答疑北京拆迁补助 新规定堵住“政策空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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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0日16:33 北京晚报 | ||
昨天,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群众关注的拆迁补助费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发布《通知》? 答:《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一年多来的情况表明,在依法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因城市房屋拆迁直接涉及拆迁当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情况十分复杂,对执行中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及时明确和完善有关政策。《通知》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经过调查研究,对拆迁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加以明确。 问:《通知》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这个《通知》明确了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情况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明确了被拆迁人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租赁分户,因婚姻、继承等原因办理房屋分割或析产以及其他原因使其拆迁补偿款低于规定的补偿低限的,不适用对住房困难户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的规定;二是明确了对属于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其他情形形成的独立居住自建房户,不适用对自建房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问:《通知》的发布,是不是对拆迁补偿政策作了修改? 答:我可以明确地说,《通知》的发布,并不是对拆迁政策作了修改。自建房属于违章建筑,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不予补偿;但考虑部分居民住房紧张、困难的实际情况,在《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中,明确对独立居住在自建房的居民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拆迁安置补助费。近来,新闻媒体报道,有少数居民采取“假离婚”等方式,钻“政策空子”,获取“困难补助”,很多群众对此反应强烈。这种行为属于不正之风,混淆了拆迁困难补助的政策界限,因此,《通知》对于给予自建房住户的拆迁安置补助费的适用范围予以重申和进一步明确,强调在拆迁中的各项困难补助必须落实给真正的困难家庭。 问:如何在拆迁中解决住房困难户的问题? 答:由于历史的原因,确有一部分群众的住房比较紧张,市政府对此也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在制定拆迁办法时在第三十条专门作了规定,即“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并在市政府批复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住房困难户(含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住户)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另外,对于属于廉租住房的家庭,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的政策。以上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及拆迁人对住房确有困难家庭的照顾和为改善这部分群众住房条件给予的帮助。这些政策规定,在今后拆迁工作中还要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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