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最迫切 媒体称没必要设袭警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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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10:1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1日电今年“两会”期间,王午鼎等35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袭警犯罪 的处罚条款,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最近的检察日报就此发表文章,认为中国没必要增设袭警罪。 王午鼎等35位代表认为,目前,中国处罚袭警犯罪依据的相应刑法罪名主要是“妨害公务罪”,此罪的量刑明显过 轻。暴力伤害或杀害民警的行为后果一旦发生,根据中国刑 王午鼎等35位代表认为,在政府和警察个人同样遭受损害的情况之下,最终只能选择以侵犯民警(公民)人身权利 的罪名加以论处,这一点是令人难以理解的。 王午鼎等35位代表建议,在中国刑法中单独设立袭警罪,以此凸现人民警察特殊的执法身份和地位,加大法律对不 法势力和不法分子的威慑作用,给民警执法带来保障。同时,应增设袭击非执行职务警察及警察家属的处罚条款。 袭警罪在一些国家早有类似规定。如在美国,警察执法具有绝对的权威,在警察执行公务时,任何与其身体上的接触 都被视为违法,警察有权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对对方采取行动。在美国,袭警罪的确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树立执法权威和保 障警察人身安全的作用。 就此,检察日报的文章认为,中国是否有必要规定袭警罪,规定之后能否达到立法目的,能否执行到位,须以国情、 民情而论。为此,立法者决定增加袭警罪之前,必须考虑下列因素: 首先,执法权威应该靠文明执法、严格执法来树立。粗暴执法、执法不严只会让人怕,而不会让人产生敬畏。中国的 现实是,无论在城市还是乡村,人们看见警察心里恐怕都会怵三分,小城镇和农村的居民尤甚。按理说,警察作为保护居民安 全的执法者,老百姓不该怕才是,但现实恰恰相反。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很简单,那就是个别警察执法不严、执法形象差,很 多时候粗暴执法,不讲方式,甚至不讲道理,久而久之,使警察的整体形象受到了损害。形象不好,再严厉的刑罚也不会让人 民尊重、犯罪分子惧怕。 其次,在美国,警察执法时有绝对的权威,当事人在辩解时所做的任何举动都可能被视为挑衅,人们在文化上是接受 这种观念的。而在中国,警察执法时,当事人一般都会和警察套近乎,讨价还价,近距离接触很普遍,人们也习以为常。如果 刑法不顾这些情况,设立袭警罪,不仅与人们的善恶观念不符,也极有可能导致警察滥用袭警罪。届时公民的权利恐怕会更加 脆弱,有可能出现警民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最后,实际上,即使设立了袭警罪,也遏制不了真正的袭警行为。因为普通老百姓面对警察的执法,虽然会和警察争 论,但不会袭击警察;而真正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即使有袭警罪,仍会暴力抗拒执法。我国刑法已经规定了妨 害公务罪,对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行为进行惩罚,该规定已经涵盖了袭警行为。对通过暴力 或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执行公务的,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妨害公务罪,对其进行惩罚。因此,没有必要浪费有限的立法资源,专门 为警察立法。 文章指出,目前中国不仅没有规定袭警罪的社会文化环境,而且警察的执法状况也无法保证袭警罪的正确适用。因此 ,要树立警察的执法权威、震慑犯罪分子,目前最紧要、最有效的途径是:树立警察文明执法、严格执法的形象。这才能得到 人民的尊敬、犯罪分子的畏惧。(马艳敏、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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