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拆迁离婚”的不道德和制度的不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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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1日13: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记者 郝洪 当不道德成为某种集体有意识行为时,事件本身就超出了道德与否的范畴。 各种群体都希望从政策和制度的调控中公平获利。当要求无法实现时,他们可能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有时表现为集体不道德———以集体的不道德对抗制度的不合理 上周,北方某城市一小区居民为拆迁而“离婚”的新闻,在人民网上引起广泛讨论。 讨论之所以热烈,缘于参与“拆迁离婚”人数之众令人吃惊。来自《北京青年报》的消息说,在上述两小区附近,为了拆迁时多领7万元钱,大伙儿“扎堆”离婚,最多时每天有100多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甚至还有六七十岁的老两口。 讨论在道德与非道德、违法与循规则之间热烈进行着。 道德的追问很有趣。有说是以婚姻为谋利工具,有说是不诚信。以前,这样的事很隐晦,街坊邻里之间只在眼神里交流关于某某“拆迁离婚”的信息。那时,离婚是件不能够随便拿出来晾晒的事,更何况是为了某种利益的假离婚呢?现在不同了,所有“拆迁离婚”者都毫不避讳,理直气壮。“每个人都是一团和气,说说笑笑。已经办完手续的人还十分热心地帮助后来的人……大家都笑逐颜开地办理着离婚手续,有点儿众志成城的味道”。 “众志成城”———这是整个事件的关键所在。当不道德成为某种集体有意识行为时,事件本身已超出了道德与否的范畴。 参与者认为,以这样的方式获得本来拿不到的7万元拆迁费很正常———“我们没别的招儿,就是离婚。”旁观者也抱有同样观点———“干吗不离呢?老百姓挣7万元钱多难呐?” 这里隐藏着复杂的社会心态: 每个人都在追逐自己的利益,各种群体都希望从政府政策和制度的调控中,公平获利,当这一要求无法实现,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时,他们会采取一些非常手段。有时候,这些非常手段表现为集体不道德,以集体的不道德对抗制度的不合理。 在动迁问题上,人们对政府的期待在哪里呢?不外乎是期待一个合理制度。公正、公开是合理制度的基础。公正是要摆正利益关系,也就是能够有一套高效的机制,帮助实现国家利益、公民利益的双赢。公开是要求政策透明、操作程序透明、操作结果透明。前者基于城市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后者则基于城市管理者的具体操作水平,而前者决定着后者。 如果不摆正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关系,管理者在“拆迁行动”中的角色就常常会混淆不清,其制度的制定也难免走偏方向。 我们常常会遭遇这样的一些问题,某一地区借口要进行诸如公共绿地、剧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求一地居民拆迁,而实际上却是与某商业集团合作,进行商业开发。有一城市为建一地铁站,要求城市中心某一路段的居民拆迁,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政府规定的地铁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来实施的。但事实上,在该地铁站上,有某房产集团开发的商品房。市民为国家利益做出了让步,却使商业集团从这样的让步中获得利润。 还有一种,有些地区政府本身就有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公司参与地区的开发建设的时候,地区管理者在拆迁利益平衡上就更显得微妙。上海律师薄海豹在今年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了《优化土地开发机制,减少动迁矛盾》的议案中直言,在动迁过程中,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以免激化动迁矛盾。 随着城市化步伐加快,各地政府都可能面临巨大的动迁压力,而城市改造并不是动迁的最终目的。当动迁地上建设起美丽的花园和高楼大厦的时候,从这一地块上撤出的居民也应该能够生活在他们理想的居所。他们应该是经济发展、城市建设中理所当然的受益人。 动迁问题关乎一个城市的建设,也关乎我们政务改革的方向。一如薄海豹所说,“也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即能否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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