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出台煤矿安全举措 出事故县官不得提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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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3日01:4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社太原四月十二日电(张恩武勇) 记者今日获悉,山西省吕梁地区为从根本上杜绝煤矿事故的发生,正式出台系 列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硬举措,以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 据介绍,吕梁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举措主要有五方面: 一、各县市长、乡镇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矿到人。分管副县市长、副乡镇长每年 至少要分别有一百五十天和二百天在矿区工作,每月至少分别有七次和十次下井检查。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十人以上事故的县市,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当年不得推荐提拔,当年连续两次发生或连续两年发 生十人以上死亡重特大事故的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调离本岗位,分管副县市长降职或就地免职。 三、以县市为中心装备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必须在今年四月底前全部装备瓦斯控制系统。三年内取缔乡镇高瓦斯 矿。 四、凡发现一次严重违法违规私自生产的煤矿,对矿主和办矿单位处十万到十五万元人民币的罚金,矿长撤消任职资 格。凡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一次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私自生产或有重大隐患继续生产者,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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