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引咎辞职”也要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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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3日13:12 南方都市报 | ||
新华社4月12日消息:湖南省公安厅近日决定,由于连续两年执法质量考核不达标,责成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局长唐某引咎辞职。报道说,蓝山县公安局在2001年的执法考核中,被评为不达标单位;在去年的考评中,该县公安局再次不达标。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内部执法监督考核机制,连续两年不达标的执法责任人,要引咎辞职或商请任免机关给予免职。目前,湖南省公安厅已责成该局局长于4月30日前辞职。 就在唐某“引咎辞职”的背后,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检查组发现蓝山县公安局2002年办理的35起刑事案件中,有8起不合法,占了23%;54件刑侦案件中,12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这中间存在的种种执法问题应该说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执法的“质量”问题,而是涉及更为严重的问题,就是公安机关知法违法、执法犯法。23%的“不合法”,22%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这些都不是个小数目。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的直接责任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在如此之多的不合法和违法的办案过程中,唐某是否直接责任人,其中是否有失职渎职问题,不得而知。但作为永州市蓝山县公安局的一局之长,唐某难道就没有责任?他应该是了解情况的。现在一些公安机关不按依法行政的要求去办事,任意践踏群众权益,不能不说和领导干部有极大的关系。 所以,我们至少需要警惕的是有关人员假以辞职的名义逃避法律责任,而需要在辞职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因为不论怎么说,最重要的问题是你违法了,违法者自然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辞职不能代替法律的惩处,用辞职换取法律上的免责是不可取的,这是一条最为基本的底线。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辞职”有这么一项规定:如果公务员在工作中有贪污、受贿行为或在任期间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则不允许辞职。违法者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该判刑的判刑,该处罚的处罚,然后再进行处理。目的就是为了防范个别人利用辞职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但现实状况是,一些部门的违法风险过低,成本过小,即使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究,有时也只是受到党纪处分等,没有让其承担应有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与我们的法治精神是相悖的,却也让我们知道了23%的“不合法”、22%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不符合法定程序”,实在是不足为怪。公安机关本是维护社会正义、服务人民群众的,如果他们自身存在着严重的非法和不合法的行为,甚至侵害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让人民群众放心,赢得群众的真心信任和爱戴。 目前一些地方“引咎辞职”制度的落实令人难以乐观,甚至有让“引咎辞职”成为“空头支票”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似乎更是遥不可及的事情。看来,如何在“引咎辞职”中,对相关责任人追究一定的法律责任,也是需要我们思考和解决的问题。本报特约评论员艾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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