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深观察:公共信息公开必须法制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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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3日18:1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李天伦 辽宁省海城市2500多名学生饮用豆奶中毒牵动了群众的心。然而,据《中国青年报》10日报道,在事故发生20天后,当地政府才召集新闻记者,举行了“说明会”。让人意外的是,就是这迟到的“说明会”也遭遇了难产:政府官员对群众关心的问题,不是一笔带过,就是避而不谈,而且不接受记者提问。12日,又有消息从《中国青年报》传来,海城市政府 比起海城市的“怠慢”记者和公众,杭州市却在“第一时间”向记者通报突发案情。据《中国青年报》4月3日报道,杭州市3月31日发生了一起校园爆炸案,不到4小时,杭州市政府就召开新闻通报会,向记者介绍事件发生经过,以及善后处理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同样是向记者和公众通报说明情况,海城市和杭州市的做法差别咋就这么大呢?尊重公众知情权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但是为什么信息公开在杭州是原则,到了海城却成了例外呢?不过,话又说回来,杭州市在“第一时间”里向公众通报了案情,也是例外和个别。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对于一个事件,是否公开,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单位和部门是否愿意,只要当事单位和部门不愿意,信息公开可能就是一句空话。因此,确保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势在必行。在信息公开尚属偶然的情况下,迫切需要用制度的约束来保证信息公开。 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要让及时、客观公开信息成为一项法定的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这些规定为赋予人民知情权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提供了宪法依据。据此,今年3月31日,北京市宣布,在一个月以后,全市政法各机关都将设立新闻发言人,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要求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灾难、灾害、事故等重大敏感性问题的新闻发布要坚持及时、客观、简洁明了。这说明,在我国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不仅有宪法依据,更有现实的探索。我们要做的,就是把公共信息公开的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包括信息公开的时间、内容、程序以及相关的问责机制。 一句话,公共信息公开法制化在于确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信息公开机制。只有这样,人民知情权才能真正得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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