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投保隐瞒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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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03:23 北京晨报 | ||
法院判决:不予赔偿 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朱凌琳)给车辆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会有什么样的后果?近日,在丰台法院审结的一起保 险合同纠纷案中,因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告知投保车辆已卖出的事实,而被法院判决驳回索赔请求。 2000年11月,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庞某,但双方未办理车辆产权过户手续。2001年 1月,庞某以张先生的名义到保险公司办理车辆保险,交纳了车辆保险费2825元。保险公司承保该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 任险。 2001年7月,庞某将该车借给朋友使用,后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毁人亡。庞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 公司在理赔中发现,该车的实际所有人是庞某,但投保人在办理保险时,未向保险人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 如实告知义务,故拒绝赔偿张某的损失。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 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案: 本案办案法官解释说,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用关系而建立的法律关系,诚实信用原则应贯彻在保险活动始终 。投保人如果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财产和人身不可能受保险合同保障,法院也不会支持投保人的保险金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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