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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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06:41 人民网-人民日报 | ||
本报北京4月13日讯 记者白剑峰报道: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防治工作,我国决定将其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法定传染病进行管理。日前,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监测和报告,各级卫生医疗机构要密切注意就诊人员,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严格检查,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按 二、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隔离治疗,对其接触者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观察,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控制措施。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有较强的传染性,其控制措施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一)款执行。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加强与教育、公安、铁道、交通、农业、检疫、民航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密切配合,依法开展防治工作。 五、目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的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制度。卫生部将根据疫情发展情况,调整报告内容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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