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标注“电脑辐射”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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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0:39 天津日报 | ||
《华西都市报》供本报专稿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受理了全国首例状告电脑危害身体案。 家住成都市的刘刚介绍,他最近才从四川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站了解到,长期使用电脑将对人体产生极大危害,比如诱发癌症和加速人体癌细胞增殖;影响人体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 刘刚称自己先后使用过多种品牌的电脑,但没有一个品牌将类似于香烟上“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性语言标注在其产品上,因此生产商均侵犯了他的知情权。另外,国家环保总局早在1998年6月1日就颁布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可国家质检总局作为国家电子产品质量和检测的主管职能部门,至今既未制定国家标准也未制定行业标准,其行为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刘在起诉书中提出了如下请求:一,判令各电脑生产商必须在其产品说明书上以不少于5%的内容宣传、介绍辐射的危害及其防护办法;二,判令生产商在显示器的显著位置上标注“显示器辐射有害健康”;三、判令各电脑生产商公开向广大消费者赔礼道歉。刘刚的委托代理人周怡梅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电脑生产商侵犯了刘的知情权是事实,因此刘的要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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