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劳保用品产销有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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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2:08 齐鲁晚报 | ||
本报4月13日热线消息(记者 刘洪智)记者今日获悉,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济南市安监局就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以及使用制定了新的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单位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国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方可生产和销售。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严禁经销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和无证产品。济南以外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进济销售前,必须到市安监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发放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安全鉴定证》的产品。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业、部门不得要求接受管理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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