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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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4日13:59 海峡都市报 | ||
目前我省已进入汛期,又一个地质灾害的高峰期到来了。根据一项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我省共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近4万起,造成370人死亡,2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6亿元。有关专家指出,造成地质灾害的原因,除了我省特殊的地形地貌以外,来自“人祸”的因素,并不亚于天灾。为此,专家认为,尽快立法,遏制人祸,分清各种责任。 在前不久召开的省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上,《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被提请审议。 损失 虽逐渐减少仍很惨重 在省国土资源厅的一份材料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组数据: 2000年,我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16538处,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多元。 2001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174处,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去年,全省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1428处,直接经济损失3000多万元。 做法 圈定299个危险点 据统计,目前我省已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就达8352处,其中大的点300余处。今年我省又圈定了299个危险点。 这些地区主要分布在闽江流域以北,包括南平、三明及宁德西部。这些地方由于岩土体结构较为松散,浅部多为风化程度不均的软质岩体和残坡积黏性土体,一旦遇上持续降雨或是大暴雨期间,或者台风季节,就容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崩塌的“天灾”了。这些地区被列入了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防护区。其次就是沿海及闽南地区。 调研 许多山村房屋削坡而建 然而,一些违反自然规律造成的人祸往往成为重大灾害的诱因。 在我省许多山村,随处可见一座座削坡而建的房屋。削坡后,斜坡的下部分就失去了支撑,形成人工陡坡,一旦降雨,渗透水进入土体孔隙,就容易导致山体的部分表层土体失去平衡而形成山体滑坡。可是,在农民眼里,这些背山而建的房子却是一个“风水宝地”。 一些工程和采矿企业矿石、弃土堆放不合理,救灾方式不得当等人类工程活动所诱发的地质灾害,也成为安全隐患。 为此,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池希武处长认为,一项工程在申请规划选址之前应当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经审查同意,它的立项审批就不予办理。他说,还应当禁止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新建城市、村镇、居民点及矿山、公路等。 但到2001年9月,全省还有1/2本来需要进行评估的项目没做评估,造成不必要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说法 立法是为了分清责任 “立法就是要最低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明确在地质灾害发生时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不允许将所有责任归咎于天灾。”省有关地质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这么认为。 日前,《福建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已经通过了省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初审,预计今年出台。 作为该《条例(草案)》的编写者之一池希武告诉记者,《条例(草案)》根据“谁致害谁治理,谁受益谁参与治理”的原则,对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详细划分。即对于因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遵循民事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原则,由致害人出资治理;无法确定致害人和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受益人应当参与治理。 池希武说,地质灾害突发性强,一旦发生,危害性极大。为此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有较完善的快速反应机制,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业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对地质灾害要进行动态监测,尽可能把灾害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这一点也被纳入了《条例(草案)》中。 另外,《条例(草案)》中还强调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搬迁危险区内临灾单位和住户,特别是要建立强制搬迁的制度,单位和住户在迁出地灾危险区后,不得迁回原居住场所,强制拆除其建筑物和构筑物。 预案 让损失越来越少 一部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已经呼之欲出了,与此相呼应的《福建省2003年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福建省地质灾害临灾预报奖励办法》日前也已编制印发。 目前,省政府已把地质灾害防治纳入了全省“十五”期间十大防灾体系,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省政府对设区市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还将其列为防汛抗旱的三大重点之一,而且每年都增拨专款用于地灾防治。 据悉,目前我省的设区市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已全面展开,明年将启动地质灾害重点县(市、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本报记者 钟丹丹/吴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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