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犯人改造要少些急功近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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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01:24 人民网 | ||
据报道,在北京市监狱,服刑人员每通过一门自考课程,都将获得200分奖励,这个奖励得分相当于一个服刑人员一个月劳动所得的积分。另外,如果取得大专学历资格,还可以申请有关单位给予嘉奖奖励,并可以申报减刑5个月。据说,通过这种激励措施,在服刑人员中已经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良好的改造氛围。 通过鼓励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服刑人员中倡导学习风气,提高服刑人员的文化 首先,突出学习知识在改造中的地位,对参加自考者给予积分嘉奖和减刑机会于理不通。知识的提高是否意味着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的同步提高?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存在知识分子犯罪的问题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监狱为什么还要把获得自考专科文凭作为减刑的依据呢?如果服刑人员获得自考专科文凭可以申请减刑,那么在服刑之前已经获得更高学历的人可不可以因高学历而减轻处罚甚至免予处罚? 其次,参加自学考试给予积分嘉奖和减刑的机会有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对于减刑,《刑法》和《监狱法》,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参加自考,应该不属于“立功表现”,但属不属于“确有悔改表现”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参加自考,可以看作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的表现,但这仅仅是“确有悔改表现”一个方面的情形。仅凭学习这方面的积极表现给予积分嘉奖甚至减刑的机会似乎理由不充足。同时规定“每通过一门自考课程,都将获得200分奖励”以及“取得大专学历资格,还可以申请有关单位给予嘉奖奖励,并可以申报减刑5个月”,带有较大的随意性。为什么通过一门自考课程的积分不是100分,也不是300分或其它而是“200分”?为什么通过一门课程不能减刑非要获得自考文凭才能减刑? 第三,参加自学考试给予积分嘉奖和减刑的机会是否会导致不公?服刑人员在知识层次上,并不一定处于同一水平。除此以外,还有年龄、智力、学习动力、目的等方面的差别。一个小学文化程度的老年服刑人员通过一门考试绝对要比一个高中毕业的年轻人付出更多。可是,监狱的规定好像并没有理会这种差别,这是不是一种不公?同时,对在服刑前已经取得专科以上学历的人来说,怎么通过参加自考获取积分甚至减刑的机会? 应该说,对参加自考者给予积分嘉奖和减刑机会或多或少地透出我们在犯人改造方面的急功近利心态。多少服刑人员通过了多少门自考,又有多少人因获得自考文凭而获准减刑,改造成果容易量化,也颇有说服力。提升服刑人员文化素养,富有时代气息,说出来也体面。但是改造服刑人员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是不可能量化的,更不能以服刑人员“通过自考”一德来掩思想道德素质、法制意识方面之大眚。我们鼓励服刑人员参加自考,但鼓励的方式应尽可能合理、合法、公正。否则,一味地追求某方面的成绩会助长服刑人员投机取巧的心态,从而不利于犯人的全面改造。 (网友:梁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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