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再起波澜 检察院提起抗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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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4月15日03:34 信息时报 | ||
该案18名被告人也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不当 二审明天在省高院开庭 本报讯 (记者 吴秀云) 明天上午,“广州黑社会第一案”——周广龙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将在广东省高院二审开庭。据悉,该案一审判决后,广州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确有错误,导致定性、量刑明显不当,于是向法院提出抗诉,另有18名被告则认为法院量刑过重,提出上诉。明天,省高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抗诉意见和被告人上诉部分 去年8月15日,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周广龙、柳述清、邹立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21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由于该案争议较大,市检察院和被告人分别提出了抗诉和上诉意见。 检察院抗诉 法院自诉自判 市检院抗诉主要是: 一、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杨粤刚的行为不构成对公司人员行贿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检察院指控,杨粤刚为保证其所运输的货物优先装运,在1999年4月向南航运输装卸设备处装卸一队国际分队队长余某和国际行李房室主任李某各贿送全新已上牌的富康小汽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二、一审判决追加吴伟东、张贵启为强迫交易罪的共犯不正确。起诉书没有指控吴、张二人参与强迫颜某昌高价租用五联公司的车辆,因为根据周广龙的供述,他们对此并不知情。 三、一审判决追加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是伤害杨永华的共犯不正确,因为起诉书并没指控张春秋等人参与和伤害了杨永华一案。检察院抗诉认为,张春秋、马兴彦、王能文、刘先进、罗康杰等人虽参与密谋伤害杨永华,但后来都明确表示放弃犯罪,并反对其他同案人继续实施犯罪,对伤害杨永华的行为也不知情,因此不应认定为共犯。 被告人上诉 不应定罪为“黑社会” 18名被告人的上诉意见大致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和法院判决不当。周广龙上诉认为,最高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司法解释在2002年出台,而该案是2000年以前形成,2001年11月开庭审理,因此对该案的定罪应按照从旧兼从新的原则,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吴伟东上诉认为,他没有参与强迫交易,法院判决他犯强迫交易罪不当,另外,他有自首和立功情节,按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罪名及一审判决刑期 周广龙 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犯强迫交易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 柳述清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犯强迫交易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出罚金1万元。 邹立杰 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张春秋 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万元 。 张贵启、吴伟东、马兴彦、罗康杰、李春学、刘先进、王能文、铁维鹏、张金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5年5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7年6个月 。 吴书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有期徒刑7年 。 史少平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4年3个月。 金永德、张业刚、吴太胜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均被判有期徒刑4年。 杨粤刚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行贿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 。 王小华、白华明、朱子军、张春明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均被判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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